中国同性恋者的生殖伦理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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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1日
2004年12月1日,中国官方首次公开发布“同性恋白皮书”,称中国目前处于性活跃期的男同性恋者超过1000万人。而按照世界公认的数据,即同性恋人口占人口总数的4%至6%的比例,中国大陆的同性恋总人数超过4000万人。从官方到民间,对同性恋人群由当初的漠视到今天的正视,这体现出一种科学和民主的态度。但我们注意到一个明显的问题是,中国社会对同性恋态度的转变是在艾滋病疫情蔓延的语境下完成的,同性恋人群及同性恋所带来的社会问题仍被公众社会误读。这种误读直接导致国家政策制定者的偏见,这显然不利于社会文明的进步。消弥这种误读与偏见,唯一的途径就是走近真相。
《中国同性恋最新报告》作者陈礼勇先后供职于中央电视台、华夏时报社等著名媒体,发表作品近百万字。2001年底,辞去公职创办个人网站中同新闻网(www.soyoo.cn),并自费赴全国城乡采访,行程数万公里,以客观、严肃、理性的视角首次对中国同性恋者的情感和生存状态作出全景式记录,分别于大陆及香港出版《中国同性恋情感实录》和《中国同性恋调查》二本书,向公众社会提供了一份认知同性恋世界的第一手社会学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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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中国同性恋者的生殖伦理批判》
中国是一个儒家文化占统治地位的国家,被奉为儒家经典的《孝经》2000年来一直影响着中国人的生活方式。这部1799字师范后人的典藉开宗明义地指出,“百行孝为先”,继而又指出“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被儒家文化定义的生殖秩序认为婚姻家庭的终极目的繁衍生命是传宗接代,这便奠定了以男女二性为生殖伦理基础的传统家庭伦理观,在这种价值观的指导下,对占性少数人群的同性恋者产生偏见成为必然。
偏见首先来源于无知,我们社会对同性恋的态度也不例外。实际上,同性恋与异性恋一起存在人类社会的各个时期。
拉丁美洲三大文明之一的玛雅文明、四千年前的古埃及都认为同性恋是人的一种天性。在古希腊,同性恋不但体现着一个人的审美情趣、理智、修养,同时与武德也有联系。许多大哲学家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苏格拉底等都是同性恋。18世纪的法国路易十四时代,还曾形成了一个以社会上层人士为主的同性恋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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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籍文献中关于同性恋的记载俯拾皆是。清代学者纪晓岚在《阅微草堂笔记》卷十二中说:“娈童始于黄帝”,此处“娈童”即指同性恋。中国正史上最早的同性恋实例见于春秋时代的《晏子春秋》,其中记载了“羽人”倾慕“景公”的故事。韩非子《说难篇》也记述了弥子瑕与卫灵公“分桃而食”即“分桃”的典故。《战国策?魏策》中有关于龙阳君为魏王“拂枕席”的记录。《汉书》中汉哀帝与董贤的“断袖”故事更是妇孺皆之。明清时期的北京、福建、广东等地甚至形成一种同性恋风气,称为“男风”或“南风”。通过这些历史记录,“龙阳”、“分桃”、“断袖”成为后世同性恋的代词。
世界上最早的关于同性恋的科学研究来源于1948年的美国金赛(Kinsey,A.C.)报告。这份报告指出,10%的男子一生中维持过至少3年的同性恋关系,37%的男子至少有一次同性性行为,4%的人终身只有同性性行为。国际上的调查数据显示,同性恋者占社会总人口的比例不会因种族、地域、文化、信仰等的不同而改变,它是一个恒定的比率。中国官方2004年底首次向外界公布处于性活跃期的男同性恋者人数超过1000万,而根据中国社科院李银河研究员及《中国同性恋最新报告》一书作者陈礼勇等有关专家的调研,中国同性恋者总人数应在3600万以上,其中,男同性恋者数量大于女同性恋者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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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西方基督教国家对同性恋者的残酷迫害不同,中国社会对同性恋持暧昧的批判态度,中国同性恋者受到的歧视主要来自于生殖伦理的要求,不少中国同性恋者本人对自身的性指向与生殖伦理的矛盾感到自卑和痛苦。从生殖文化出发,占绝大多数的异性恋者拥有同性恋者无法企及的社会资源,这使得他们在同性恋者面前占有明显优越的社会地位,同性恋被社会道德化、边缘化和模糊化,偏见加深。
在这种偏见面前,中国同性恋者往往做出与西方同性恋者不同的选择,他们中的大多数人违心地和异性配偶组成家庭,以减少因为性指向与异性恋者殊异而受到的社会压力。无疑,这种行为只是将社会压力转嫁给了个体的婚姻家庭,其后果是,由于同性恋者很难履行婚姻的义务,如夫妻性爱及由此带来的婚姻忠贞等责任与权利的冲突,这种婚姻使当事双方都感到痛苦不堪,甚至酿成人间悲剧。此种情境下,婚姻沦为生殖伦理的殉葬品,其异性配偶成了直接受害者。这种婚姻悲剧影响的人口将至少是中国同性恋者总数的两倍,显然,这已经构成一个巨大的隐性社会问题。
, 百拇医药 另外,中国同性恋者伴侣关系缺乏与异性恋者平等的社会保障和约束机制,他们的关系只能在阴暗角落苟且偷安,在婚姻家庭的压力下,这种关系易碎而短暂,从而导致同性恋者性伙伴更换频繁,无疑,政府和社会对同性恋的无视给艾滋病性病的传播提供了一个温床。在目前艾滋病疫情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堵住艾滋病的传播源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解决上述两方面问题,其根本途径就是让我们客观正确认识同性恋这种情感,打破传统生殖伦理强加给性文化的桎梏,给予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平等的婚姻家庭权,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目前,世界上已有几十个国家和地区将同性伴侣关系(或同性婚姻)合法化。包括丹麦、瑞典、挪威、冰岛、荷兰、比利时、法国、英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以及美国部分州、日本东京等。
从法学角度看,同性恋和异性恋这种性指向都属于私法范畴,性是公民人格的基本组成部分。2002年底,正式提交给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草案新增了《人格权法》。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包括隐私权、婚姻自主权、性自主权。这个新增的民法原则体现在:一、人格的独立与平等;二、在私法的范畴内,当事人自由决定其行为;三、对人格尊重和对私权的充分保护。从这些解释我们可以看到,国家公权利正逐步退出公民私领域,从漠视公民私领域的权利到尊重和保护公民私领域的权利,这是中国法治文明的进步,是人性的解放。
无论如何,中国社会正在学会尊重差异接纳异已,公众和政府对同性恋的关注超过以往任何时候。2001年4月在第三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将“同性恋”从精神疾病名单中剔除,实现了中国同性恋非病理化;2003年8月,中国民政部条释新《婚姻法登记管理条例》时对同性伴侣关系发表看法(虽然这个看法仍然禁止同性伴侣结婚);2004年12月2日,中国政府首次发布“同性恋白皮书”,虽然政府此次行为是在中国艾滋病疫情快速蔓延的前提下做出的。由忽视到漠视到现在的正视,虽然这个转变过程漫长,甚至有人为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但中国社会在对待同性恋问题上体现出的科学、民主化倾向仍然令人鼓舞。
这种态度是中国同性恋者的希望,是中国社会的希望。, 百拇医药
《中国同性恋最新报告》作者陈礼勇先后供职于中央电视台、华夏时报社等著名媒体,发表作品近百万字。2001年底,辞去公职创办个人网站中同新闻网(www.soyoo.cn),并自费赴全国城乡采访,行程数万公里,以客观、严肃、理性的视角首次对中国同性恋者的情感和生存状态作出全景式记录,分别于大陆及香港出版《中国同性恋情感实录》和《中国同性恋调查》二本书,向公众社会提供了一份认知同性恋世界的第一手社会学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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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中国同性恋者的生殖伦理批判》
中国是一个儒家文化占统治地位的国家,被奉为儒家经典的《孝经》2000年来一直影响着中国人的生活方式。这部1799字师范后人的典藉开宗明义地指出,“百行孝为先”,继而又指出“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被儒家文化定义的生殖秩序认为婚姻家庭的终极目的繁衍生命是传宗接代,这便奠定了以男女二性为生殖伦理基础的传统家庭伦理观,在这种价值观的指导下,对占性少数人群的同性恋者产生偏见成为必然。
偏见首先来源于无知,我们社会对同性恋的态度也不例外。实际上,同性恋与异性恋一起存在人类社会的各个时期。
拉丁美洲三大文明之一的玛雅文明、四千年前的古埃及都认为同性恋是人的一种天性。在古希腊,同性恋不但体现着一个人的审美情趣、理智、修养,同时与武德也有联系。许多大哲学家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苏格拉底等都是同性恋。18世纪的法国路易十四时代,还曾形成了一个以社会上层人士为主的同性恋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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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籍文献中关于同性恋的记载俯拾皆是。清代学者纪晓岚在《阅微草堂笔记》卷十二中说:“娈童始于黄帝”,此处“娈童”即指同性恋。中国正史上最早的同性恋实例见于春秋时代的《晏子春秋》,其中记载了“羽人”倾慕“景公”的故事。韩非子《说难篇》也记述了弥子瑕与卫灵公“分桃而食”即“分桃”的典故。《战国策?魏策》中有关于龙阳君为魏王“拂枕席”的记录。《汉书》中汉哀帝与董贤的“断袖”故事更是妇孺皆之。明清时期的北京、福建、广东等地甚至形成一种同性恋风气,称为“男风”或“南风”。通过这些历史记录,“龙阳”、“分桃”、“断袖”成为后世同性恋的代词。
世界上最早的关于同性恋的科学研究来源于1948年的美国金赛(Kinsey,A.C.)报告。这份报告指出,10%的男子一生中维持过至少3年的同性恋关系,37%的男子至少有一次同性性行为,4%的人终身只有同性性行为。国际上的调查数据显示,同性恋者占社会总人口的比例不会因种族、地域、文化、信仰等的不同而改变,它是一个恒定的比率。中国官方2004年底首次向外界公布处于性活跃期的男同性恋者人数超过1000万,而根据中国社科院李银河研究员及《中国同性恋最新报告》一书作者陈礼勇等有关专家的调研,中国同性恋者总人数应在3600万以上,其中,男同性恋者数量大于女同性恋者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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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西方基督教国家对同性恋者的残酷迫害不同,中国社会对同性恋持暧昧的批判态度,中国同性恋者受到的歧视主要来自于生殖伦理的要求,不少中国同性恋者本人对自身的性指向与生殖伦理的矛盾感到自卑和痛苦。从生殖文化出发,占绝大多数的异性恋者拥有同性恋者无法企及的社会资源,这使得他们在同性恋者面前占有明显优越的社会地位,同性恋被社会道德化、边缘化和模糊化,偏见加深。
在这种偏见面前,中国同性恋者往往做出与西方同性恋者不同的选择,他们中的大多数人违心地和异性配偶组成家庭,以减少因为性指向与异性恋者殊异而受到的社会压力。无疑,这种行为只是将社会压力转嫁给了个体的婚姻家庭,其后果是,由于同性恋者很难履行婚姻的义务,如夫妻性爱及由此带来的婚姻忠贞等责任与权利的冲突,这种婚姻使当事双方都感到痛苦不堪,甚至酿成人间悲剧。此种情境下,婚姻沦为生殖伦理的殉葬品,其异性配偶成了直接受害者。这种婚姻悲剧影响的人口将至少是中国同性恋者总数的两倍,显然,这已经构成一个巨大的隐性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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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上述两方面问题,其根本途径就是让我们客观正确认识同性恋这种情感,打破传统生殖伦理强加给性文化的桎梏,给予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平等的婚姻家庭权,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目前,世界上已有几十个国家和地区将同性伴侣关系(或同性婚姻)合法化。包括丹麦、瑞典、挪威、冰岛、荷兰、比利时、法国、英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以及美国部分州、日本东京等。
从法学角度看,同性恋和异性恋这种性指向都属于私法范畴,性是公民人格的基本组成部分。2002年底,正式提交给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草案新增了《人格权法》。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包括隐私权、婚姻自主权、性自主权。这个新增的民法原则体现在:一、人格的独立与平等;二、在私法的范畴内,当事人自由决定其行为;三、对人格尊重和对私权的充分保护。从这些解释我们可以看到,国家公权利正逐步退出公民私领域,从漠视公民私领域的权利到尊重和保护公民私领域的权利,这是中国法治文明的进步,是人性的解放。
无论如何,中国社会正在学会尊重差异接纳异已,公众和政府对同性恋的关注超过以往任何时候。2001年4月在第三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将“同性恋”从精神疾病名单中剔除,实现了中国同性恋非病理化;2003年8月,中国民政部条释新《婚姻法登记管理条例》时对同性伴侣关系发表看法(虽然这个看法仍然禁止同性伴侣结婚);2004年12月2日,中国政府首次发布“同性恋白皮书”,虽然政府此次行为是在中国艾滋病疫情快速蔓延的前提下做出的。由忽视到漠视到现在的正视,虽然这个转变过程漫长,甚至有人为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但中国社会在对待同性恋问题上体现出的科学、民主化倾向仍然令人鼓舞。
这种态度是中国同性恋者的希望,是中国社会的希望。,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