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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生产管理将有法可依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颁布
http://www.100md.com 2005年6月10日 中国中药材GAP网
     作者:柯易 来源:《科技日报》2005-6-6消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6月2日发布了《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将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有9章105条。其中对保健食品的申请与审批、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与审批、原料与辅料、标签与说明书、试验与检验及法律责任等,都做了具体规定。

    《办法》所称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申请人在申请保健食品注册之前,应当做相应的研究工作。研究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将样品及其与试验有关的资料提供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机构进行相关的试验和检测。

    拟申请的保健功能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范围内的,申请人应当向确定的检验机构提供产品研发报告;拟申请的保健功能不在公布范围内的,申请人还应当自行进行动物试验和人体试食试验,并向确定的检验机构提供功能研发报告。产品研发报告应当包括研发思路、功能筛选过程及预期效果等内容。功能研发报告应当包括功能名称、申请理由、功能学检验及评价方法和检验结果等内容。无法进行动物试验或者人体试食试验的,应当在功能研发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申请注册保健食品所需的样品,应当在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车间生产,其加工过程必须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为5年。

    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应当对人体健康安全无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不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和辅料、禁止使用的物品不得作为保健食品的原料和辅料。

    保健食品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以及夸大功能作用的文字。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不得由承担该产品试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样品申请保健食品注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项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对申请人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该保健食品的注册申请。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撤销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并注销该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该保健食品的注册申请。,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