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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妇幼保健院:谁给“非法行医”助纣为虐?
http://www.100md.com 2005年6月15日 人民网
     那么,医院与某某签的是一份什么样的协议呢?

    为证明与某某签的是“合作协议”不是“承包协议”,王萍院长给了记者一份合同的复印件。这份名为《整形美容专科合作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如下:为开拓业务,满足广大寻求医学美容人士的需求,海南三亚市妇幼保健医院(甲方)与某某(乙方)经协商,拟在海南三亚市妇幼保健医院内开设整形美容专科,现达成以下协议:

    甲方责任:提供乙方开展整形美容的经营资格,合作时间为七年。

    提供乙方开展整形美容使用场地的五间房屋,合用面积125平方米。

    提供诊疗辅助服务:挂号、导诊、发药、收费等。

    积极协助乙方做好医疗宣传、推广工作。负责办理广告批文。

    提供医疗设备,提供合作专科不能进行的检测,如常规检验、B超等所有收费归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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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有义务参与科室的业务管理,统一收费,月终结算,账目向乙方公开。

    乙方责任:派出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务人员,医师2名,护士3名,并提供必备证照,接受本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考核和执业资格考试,其工资以及人员使用由乙方负责。

    所派人员主理业务,对诊疗效果负责,服从甲方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甲方院规。遵守职业道德,不私自收费,不收受病人红包礼物。

    在甲方协助下处理医疗纠纷。因事故、差错导致经济赔偿,由乙方承担。

    乙方投入医疗设备:二氧化碳激光一台、吸脂系统一套、磨削机一台、光子嫩肤一台、无影灯一台及各种整形材料。

    利益分配:采取分成方式。医疗总收入甲乙双方按第一、二年为13%∶87%比例分成。第三、第四、第五年为15%∶85%。第六、七年为20%∶80%。乙方支取分成,交付合法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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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还规定:专科统一由甲方收费,乙方不得私自收费,否则视为违约,发现一起,罚款收费额的5倍。每月月底结算一次,账目向乙方公开。每月5日前结算完毕(含成本核算),甲方按分成比例付给乙方应得款项。

    合作期2003年7月18日到2010年7月18日。合作期间,甲方不得另行与它方合作同类业务,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否则乙方在甲方开展整形美容所有投资应由甲方加倍赔偿。

    当时的院长邢某代表甲方三亚市妇幼保健院在协议书上签字盖公章,某某签字按手印。就这样,国有的、正规的、三亚市唯一的一家妇幼专科医院以不到20%的分成比例把自己的牌子贱卖给了私人。

    王萍说,由于这个科室存在管理不善、私收费等问题,加上业务也不好,医院在2004年10月份决定等他们把剩余的有保质期的美容品卖掉,就结束合同。孙政广是某某雇的留守人员,看设备的,他的手术行为是私下的个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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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市卫生局给记者提供的一套李美手术病历里,记者看到一张三亚市妇幼保健院的化验报告单——科室:整形科、患者:李美、检验物:血、医师签名:孙政广,日期:2004年11月3日。

    一个基本的常识是:即使正规医学院毕业的学生,在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时候,也没有权利署名开具化验单等处方的。如果孙政广的手术行为是私下的个人行为,他这个没有行医资格的看守设备的临时雇佣人员,怎么会在三亚市妇幼保健院具有处方权?

    孙政广为什么能在三亚市妇幼保健院畅通无阻?他的行为怎么能成了个人私下的行为呢?

    卫生局、保健院“一家亲”,提出一个令人匪夷所思的大胆假设——李美与孙政广“合谋敲诈”

    王萍院长与三亚市卫生局医教科科长蔡萌分坐在院长办公室的椅子上,王萍皱着眉头对记者说:“李美没有医院的发票,医院手术室也没有手术记录,这里面很蹊跷。据了解,李美与孙政广关系很好,每次来都给孙政广买鲜花、水果。我问医务科的人,到底她做没做隆胸你们搞明白没有?李美的乳房里面是不是有两种填充物也不知道,会不会是由于我们要撤消美容中心,李美与孙政广等人设扣儿来敲诈我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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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萌科长在一旁,频频点头。

    蔡萌科长告诉记者,5月28日他们接到患者李美投诉,29日即展开调查,开始协调处理,31日认定这是一起非法行医事件,当事人孙政广已经涉嫌非法行医罪,即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但孙政广已经跑掉,妇幼保健院有没有责任、有多大责任要等孙政广归案,事情调查清楚后才能下结论,现在不好说。

    那么,孙政广是怎么跑掉的呢?

    蔡萌科长告诉记者,5月30日晚上,市卫生局为此事在局二楼会议室召开协调会,参加协调会的有李美、美容中心主任某某、孙政广、保健院的医务科长某某等人。孙政广承认李美的手术是他做的,也承认他没有行医资格。蔡萌说当时能判定孙政广是非法行医。“那为什么又让孙跑掉了呢?”记者问。蔡萌科长说:“非法行医有可能是犯罪,但不是所有的非法行医都是犯罪,必须首先是非法行医,而且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涉嫌犯罪。”

, http://www.100md.com     根据常理推断,李美举报三亚市妇幼保健院美容中心给自己造成严重伤害,市卫生局非常重视,立即展开调查,手术者孙政广在卫生局的会议室当场承认手术是他做的,他没有行医资格,那还需要什么样的证据来进一步证明孙政广是涉嫌非法行医罪,以至于耽搁时间让其跑掉呢?

    蔡萌科长解释说,当时认为是医疗纠纷,我们为患者负责,要先解决矛盾,责任下一步再追究,等找不到孙政广了,才意识到问题严重,赶紧报案。蔡萌科长给记者看了孙政广的身份证复印件:孙于1982年2月20日出生,吉林省延吉市人。

    蔡萌科长也提出一个令人匪夷所思的大胆假设:“李美说是在妇幼保健院做的手术,可是为什么200天的时间里不要发票?手术麻醉师也没有签字,你怎么能证明是在保健院呢?会不会是李美与某某、孙政广一起做的扣儿来套保健院,有没有这种可能呢?”

    蔡萌科长拿不出任何证据来佐证他的假设,只是强调,这是他掏心窝子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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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三亚市卫生局就此事所做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有两句关键的话:“孙政广利用在美容科看守设备的机会私下为患者李美进行隆胸手术,造成患者伤害。经查实孙政广不是保健院工作人员,也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

    该报告最后的处理意见是:“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处理。”局长陈志勇签字“同意以上处理意见”。

    蔡萌科长告诉记者,保健院的美容中心不是承包科室,而是合作科室。“如果把医院里面的科室,包给其他人来做,容易造成误会,以为是你的单位的。保健院的美容中心是医院聘用的人员来做,医院人员不够,技术力量不够,资金上不够,通过聘用能人,获得技术、资金上的支持,在分成上面有所侧重,我们不认为这是承包。承包科室是不允许的,卫生部三令五申,今年又是卫生系统的医院管理年。”蔡萌科长再三强调,保健院有没有责任要等孙政广归案,案件查清后才能判定。

    看来,孙政广如果不归案,这个事件就永远查不清了,成了一个“无头案”,倒霉的李美只能在北京的小旅馆里继续忍着疼痛等说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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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医务科长透露:整形美容中心负责人花高价买回另一起隆胸手术失败的患者手里的发票——为什么要做“发票交易”?

    三亚市妇幼保健院医务科长在向记者介绍李美事件经过的时候,向记者透露了一个惊人的事实:在李美事件发生的同时,她作为中间人,做了一笔“发票交易”。

    医务科长说,就在李美事件刚刚发生的那几天里,突然有一个人把电话打进她家,说自己是一个患者,也在三亚市妇幼保健院美容中心做过隆胸,伤口愈合不好,要求赔偿。“我问美容中心的负责人是不是有这个情况,他说做过,表示要息事宁人,给赔点钱,但要把发票要回来。我作中间人协调,告诉那个患者,老板同意赔偿你钱,但是发票要拿回来。患者先说要5000元,后来又加了1000块,某某先给患者汇去5000元,等发票寄回后,再给1000元。”

    “为什么非要把发票要回来呢?”记者问。

    医务科长说:某某怕他再拿着发票找他要钱。并再次强调这是某某他们私下悄悄搞的,自己只是中间人,是给某某帮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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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进一步了解得知,这名患者在三亚市妇幼保健院美容中心做隆胸的时间比李美早一周,手术者也是孙政广,在70多天的时间里,手术先后4次,最终失败,痛苦不堪,医院给患者开具了3000元的发票,日期是2004年10月30日。

    已经被三亚市卫生局认定利用看守设备的机会,私下给患者做手术的孙政广,不但能非法行医做手术、开化验单、开医院的正规发票,出事后还能及时的逃之夭夭,这个野“大夫”真“神人”也!

    三亚市妇幼保健院副院长、原美容中心行政主任黄建琦告诉记者,为了加强对美容中心的领导,医院任命他担任美容中心的行政主任,主要负责传达上级精神。去年10月份,医院与某某达成一个终止合同的协议:把剩余美容品卖掉后结束合同,医院成立的乳腺科帮助卖美容品,双方分成比例是1∶9,医院拿1,某某拿9,作为提前终止合同对某某的补偿。医院花500元钱找人把大门口美容中心的广告牌子摘下来,放到仓库里。

    记者试图与整形美容中心的乙方联系,拨打王萍院长提供的手机号码,接电话的是一位女士,说某某现在不在,让记者等会儿再打。记者再拨蔡萌科长提供的另一个手机号码,拨通后,对方承认自己就是某某,但得知记者的身份后,他忙说现在没时间,匆忙挂断电话关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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