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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被虚假广告侵扰如何维权
http://www.100md.com 2005年6月18日 《中国医药报》2005.06.18
     问:我是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瑞达药店的负责人,我们地处边陲,离昆明有585公里,大部分药品都需从省城昆明进货。l(xn, 百拇医药

    今年,我在几家省级报纸上(如《都市时报》、《春城晚报》等)看到很多药品广告把我药店——“彝良瑞达药店(电信局对面)”作为药品销售处刊登在上面,说我们销售“脑心安、活胃素、溶消得生片等”药品(是否正规药品也不知道),而实际我们根本就未曾与报纸上所说的药品厂方或销售代表接洽,至今也未看到以上几种药品。l(xn, 百拇医药

    像这样不负责任的虚假广告严重损坏了我们的名誉,请问:我们怎样才能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否对刊登广告的媒体提起诉讼?l(xn, 百拇医药

    ——读者l(xn, 百拇医药

    答:根据上述情况,笔者认为,这涉及的是企业名称权和名誉权被侵权的问题。l(xn, 百拇医药

    一、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根据这一规定,各种企业的名称权都受法律保护,非经企业名称权利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使用其名称进行民事活动,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从上述情况来看,在彝良瑞达药店没有委托或者要求报纸发布广告的情况下,也没有征得该药店负责人的同意,有关广告的广告主就将其作为自己的广告内容发布,根据法律规定,这种做法不但有违彝良瑞达药店的意志和利益,而且侵犯了该药店的名称权。具体违法构成如下:一是有关广告主的行为有违民事法律的规定,其擅自将彝良瑞达药店作为药品销售处刊登在报纸上就是行为违法。二是广告主的这种行为已经给药店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据上述材料所称事实),也就是说有损害的事实结果。三是当事人有主观过错。四是损害结果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从上述事实情况来看,该广告的发布与彝良瑞达药店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十分明确的。l(xn, 百拇医药

    作为广告的发布者(几家报纸),在没有彝良瑞达药店委托的情况下,其发布广告时应当对广告主所发布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查,由于其没有尽到审查义务,使广告主的错误广告得以发布,造成了对彝良瑞达药店的损害。因此,对于该广告侵犯彝良瑞达药店名称权的行为,广告的发布者(几家报纸)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l(xn, 百拇医药

    二、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是否构成企业名誉权的侵权,主要是看违法行为是否造成企业名誉的损害后果,如果造成了,就自然侵犯了企业的名誉权。在上述材料所述情况中,几家媒体擅自将彝良瑞达药店作为药品销售处刊登在报纸上,损害了该药店的声誉,对其名誉权造成了损害,有关广告主和发布广告的媒体均需承担侵犯药店名誉权的民事责任。l(xn, 百拇医药

    关于彝良瑞达药店负责人通过什么途径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解决,若协商、调解不成,可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至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请求权大致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等。l(xn, 百拇医药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张建兴)(张建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