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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625709
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几点问题的探讨
http://www.100md.com 《中华医药杂志》 2004年第11期
1《条例》中存在的问题,2几点建议
     2002年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正式颁布与实施,在全社会尤其是医疗卫生行业产生了巨大影响。一方面,广大患者在医患关系中获得了更多的权利和权利保障,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以往医患关系不平等的状况,广大患者更加有信心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医院和广大医务工作者感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导致了权益和责任在医患双方之间的重新分配,从而促进机构进一步强化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患者的知情权等各项权益得到较好的保护与满足。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新问题,主要表现在:新旧立法的巨大反差,造成医方心理上的不平衡;风险责任机会增多导致医方的消极医疗行为增加;举证责任倒置导致患方权利的滥用;日益明显的医务人员保护性医疗行为大大提高了患者的经济负担,制约了医学新技术引进;大量需要患者及家属签字等做法使医疗程序更趋复杂化,录音录像及其他证据采集保全方式增加医疗成本等等;虽然新《条例》已经出台,但众多法院仍然大量存在以《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为依据的判例。这些问题存在于医患之间的冲突,不仅损害了医患双方的利益,而且不利于医疗卫生事业和现代医学的发展,同时也背离了我们的立法宗旨。为了消除这些矛盾,我们必须全面审视新条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不仅在理论上进行反思,同时在实践中进行检验,全面构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民事法律制度,重新塑造新型的医患关系,做到不仅从立法形式上,而且要在实践中切实保障医患双方平等的权益,既要最大限度地保护患方的合法权益,又要有效地规避医方的医疗风险。

    1 《条例》中存在的问题

    1.1 在责任承担上,只强调了医疗侵权责任,而忽视了医疗违约责任 新条例明确指出要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但在保护患方的同时,忽视了对医方权益的保护,这显然违背了我们的立法意愿。条例明确将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的性质规定为侵权责任,因为在责任竞合情况下,这有利于保护患方的合法利益。然而在实践中有很多非常规治疗情况的存在,尤其是带有探索性的新疗法以及特殊病人的特殊治疗,这种风险性治疗只有通过约定形式,对医疗方才显得公平。如果只考虑侵权责任的话,那么医方可能因为有高风险而放弃治疗。如果医方迫于医学道义进行救治,一旦稍有闪失造成损害,就算是医源性损害,患方也不理解,轻则要求赔偿,重则会引发暴力事件,严重干扰了医疗秩序。因此必须设定医疗违约责任,让医方在必要时规避医疗风险。

    1.2 关于人身损害的界定 以《条例》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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