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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重视权力要求保护范围 中医药知识产权专家系列访谈之三
http://www.100md.com 2005年6月24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2362期
     在谈到专利申请时,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副会长郑永锋强调:权力要求保护范围非常重要,审查员对申报文件的审查、所有专利文件的撰写以及在发生侵权时的审判,都与权力要求保护范围有关。所以,申请人一定要高度重视权力要求保护范围。他说:“《专利法》第26号第4款规定‘权力要求书应该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权力保护的范围。权力要求书是判断侵权的重要法律文件。’这就是说,说明书写得再好,但如果没有把要保护的东西写在权力要求的范围内,等于这个专利没有用。所以,权力要求必须写好。”

    而在最初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所写进的权力要求保护范围尤其重要。郑永锋解释说:“《专利法》第33条的内容中表述,对权力要求说明书的修改,不能超出申请人提交的原始文件保护范围。这就是说,在最初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写成的样子就决定了以后得到的专利保护范围。所以,申请人至少应该学会写最初的专利申请文件。要写好它必须掌握其中的一些技巧。首先,要知道申报的产品在《专利法》中属于哪一类?其次,要知道专利权对申报的产品保护的是什么?再次,在明确上述问题的情况下,就要在申请专利时知道,为了获得最大的保护利益,应该申请什么专利?”

    在专利申请中,由于权力保护范围,特别是在中药领域中,既是非常重要,又是比较复杂的问题。因此,郑永锋围绕权力保护范围,讲解了产品、方法两类客体内容之间权力保护关系的变换。他说:“在申请专利时,首先应该有一个清晰的概念:尽管用途保护属于方法保护类型,而方法保护的强度弱于产品保护,其保护范围也较窄,但是一旦专利申请文件写好了,方法保护的力度也是非常强的。在申请专利时,权力要求的表述有一个特点,即必须能够清晰、完整地表述所要求的权力范围。对于专利项目的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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