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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应全面同意需理解
http://www.100md.com 2005年6月27日 健康报网
     近年来,尽管知情同意在中国已得到相当程度的发展,可当遇到具体问题时,医患双方的理解仍有偏差,由于“未告知或告知不详”而引发的纠纷逐年增多。我认为,知情同意有绝对性和相对性。

    首先,在医疗活动中,医生针对某一病人的某一种疾病采取医疗措施时,应详细告知患者并取得其同意,但这种告知是相对于本次检查、治疗行为的事先预测,告知内容及详细程度与医生的专业知识和临床经验密切相关。比如对某一手术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常能听到这样的告知,“这种手术可能损伤神经和血管导致功能障碍,但我们已做了数百例这样的手术,从未发生过这种并发症”。医生告知的内容没错,但不具体,患者在理解上会产生偏差,一旦出现并发症,患者会认为医生告知有问题。

    其次,对医生来说,每一位患者都是不同的。医疗过程本身就是根据对他人的经验总结后应用于新的个体,其结果可以预测,但事先不能肯定知晓。对医生可能是千分之一或万分之一的问题,对患者就是百分之百的损害,这是医疗纠纷发生的重要原因。

    在医生眼里,患者的病情是千变万化的,也许刚刚根据获得的检查化验结果作出诊断,患者的病情又发生了变化,又要重新诊断,所以告知内容也要随之改变。但患者或家属却抱怨医生说话不负责任,“昨天还告诉我们病人没事,今天一大早就下病重通知书,是不是在开玩笑?”这说明医患双方对医疗过程了解的程度不同,会产生不同的理解。

    我认为,在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应将“知情同意”作为一项重要的医疗活动来对待,应认识到这一过程体现每个医务人员对诊疗的经验程度,对该领域技术的了解、掌握程度,也是对患者的尊重和对其健康的重视。

    为此,行业内专家应发挥集体智慧共同制定合理、完善的告知内容,针对不同的患者及疾病的特点有责任加以补充。同时,卫生行业有责任通过各种渠道如健康体检、咨询门诊、媒体及相关书报等普及医学科普知识,使公众对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有所评价,在面对医生告知的内容,就会有比较全面的衡量,才能真正知情而不是轻信。真知情才会有正确的理解,能理解“同意”才有意义。,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