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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施救”需要制度配套
http://www.100md.com 2005年6月27日 中华女性网
     据报载,日前广东深圳、江苏徐州等地陆续出台了《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医院因“见死不救”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了医院要限期整改以外,还要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同时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不言而喻,对于“见死不救”这种有悖于医德的行为,追究当事人和医院的行政和经济责任,对于多数病患者来说,无疑是一条“利好”消息。

    尽管医院不是社会慈善机构,它也需要靠赢利得以生存和发展,但医院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营利性企业,作为一种承担“救死扶伤”职责的专门性社会医疗救助机构,它与患者之间的关系也不是简单的“买卖”关系。对于出现救助危重病人这样的紧急情况,如果一事当前,均以“孔方兄”为救助的先决条件,势必会造成相当一部分病患者因为得不到及时救治,而耽误最佳的治疗时间,甚至还会有生命之虞。试想,如果一个患者因为得不到医疗机构基本施救而丧失了生命,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失去的不仅仅只是个体生命,更是整个社会道德的沉沦。

    不可否认,推行“强制施救”彰显了社会文明的进步。但实施强制医疗救助,片面强调经济责任,而忽视医德的弘扬和培养,将人的生命价值以金钱来衡量,多少有些让人有一种异样的感觉,因为将人的价值沦同于商业价值,本身就会让人有对生命本身的尊严和价值蔑视的感觉。“强制施救”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一些这样那样亟待解决的问题,而这些恰恰是“强制施救”在推行过程中需要充实完善的问题。而如何健全保障医院机构能够“救死扶伤”的补偿机制则更在议题之中。

    应该说,正因为有了“见死不救”这种社会现象,才会有“强制施救”这样的硬性规定。但如果完全由医院来承担“见死不救”所产生的社会成本,显然是有失公允的。医院在履行“救死扶伤”社会义务之后,理应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对于救助危重病人这样的情况,应当由政府牵头筹集一笔专项资金,或由社会福利机构靠社会捐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才有望从根本上解决有关部门管不了,医院不愿管的尴尬局面。否则,如果缺乏一个必要社会补偿机制,仅仅靠政府一纸空文做出硬性“强制施救”的规定,是难以彻底根除“见死不救”这样漠视人的生命的社会丑陋现象。

    (吴学安),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