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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682429
北京市采取集中行动打击街头收购销售药品行为
http://www.100md.com 《首都医药》 1999年第3期
本刊编辑部 首都医药 1999 0 6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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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 日前,北京市卫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通知,严禁个人在街头收购销售药品。《通知》明确规定: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凡无《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任何个人擅自向个人或单位收购或出售药品都属于违法行为。②禁止任何个人或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医疗单位及附近街头路口非法从事药品的收购和销售活动,违者将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③本市任何单位或个人向非法收购药品的摊点出售药品属违法经营行为,有关部门将予以制止,情节严重者将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个人在街头收购销售药品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国家的利益,而且严重的威胁着人民健康安全。有关管理部门希望本市居民自觉抵制这种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向所在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举报有功者将受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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