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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药品陈列有规矩
http://www.100md.com 2005年7月5日 《中国医药报》 2005.07.05
     编辑部:

    我正准备申报一家零售药店。目前,我对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有一些了解,但对具体的操作尚不十分清楚。请问应如何理解和执行药品陈列“四分开”的原则?

    河南一读者读者:

    您好!

    实施药品分类管理是保先褐谟靡┌踩行У挠辛Υ胧彩恰兑┢肪?br>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药品分类管理不仅可以提高药店的管理水平,规范药店经营行为,而且可以减少药品质量事故的发生。

    药店药品陈列应执行“四分开”原则,即: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中药饮片、易串味药品与一般药品分开。

    首先是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如何区分药品与非药品呢?要看药品外包装上的批准文号,批准文号是“国药准字”的为药品,批准文号是“药管械字”的为医疗器械。除此以外,诸如“食准字”、“卫妆字”、“消准字”等都应按非药品对待。除了药店经营场所的药品陈列以外,药品在库房的存放,以及购进、验收、养护等记录,都应实行药品与非药品分开。

    其次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药品包装上有OTC标志的为非处方药,不需凭医师处方即可购买和使用;药品包装上无OTC标志的为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有些药品虽被列为非处方药,但其包装和说明书上没有印刷OTC标志和相关警示语,也应按处方药管理。

    第三是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外用药品的包装上印有红底白字的“外”字标志,应与内服药品分开陈列,陈列区应有明显的“外用药”标志。

    内服药品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按药品功效分类。这种方法不仅便于顾客对症选购,而且便于营业人员问病售药,但由于相同功效的药品剂型较多,包装大小不一,陈列起来不大美观。二是按剂型分类。由于同种剂型的包装大小接近,按这种方法陈列药品整齐美观,分类明确,便于监管部门检查,但不便于顾客对症选购,对药店新上岗的营业人员来说也有一定难度。为了实现优势互补,可在第一种方法的基础上,再按第二种方法进行再次分类。

    最后是中药饮片、易串味药品与一般药品分开。易串味药品应相对集中储存和陈列,并与其他药品分开。危险品不应陈列,如有需要必须陈列时,只能陈列代用品或空包装。此外,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的标签;药品需要拆零时,从原陈列位置移到拆零专柜,不能将非最小销售单元的整包装药品摆放在拆零专柜等待拆零。中药饮片应集中存放,并与其他药品分开。

    总之,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饮片、医疗器械和非药品应分区陈列,并悬挂明显的分区标志,外用药、易串味药品、拆零药品的货架应有明显的分类标志。

    河南省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上街区分局 卢建业,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