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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654510
精神损伤程度鉴定和实际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http://www.100md.com 《中华精神科杂志》 2000年第1期
     郑瞻培 郑瞻培(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科,200030) 中华精神科杂志 2000 0 3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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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的司法鉴定实践证明,有关精神损伤鉴定的案件正日益增多,这与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有关。目前,国内虽已有了经国家批准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但尚无精神损伤的鉴定标准,这使司法精神病鉴定人员感到十分为难。司法人员需要我们评定损伤程度,但我们却无法可依。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出《精神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鉴定标准》)。有关精神损伤的鉴定标准,各地已经过多年的酝酿,统一了一些认识,但还存在某些不同看法,现就这一问题以及实际鉴定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讨论。

一、 几点共识

(一) 名称的统一

    1.“评定”与“鉴定”:精神损伤的程度如何,需通过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因此,主张采用“精神损伤程度鉴定”的名称比较正规,而且与人体轻、重伤鉴定标准的名称相一致。

    2.“精神损伤”的名称及其他:现在对精神损伤相关名称的一致认识是:“精神伤害”是指精神受到损伤的过程,表现为施加重大精神刺激。“精神损害”(或精神损失)是泛指事业、利益、健康、名誉等蒙受损失,并不出现精神障碍。“精神损伤”是指精神伤害的结果,表现为各种精神障碍或精神功能缺损。因此,这类案件宜称为精神损伤程度鉴定。具体地说,精神损伤是指人体遭受外来物理、化学、生物和心理等因素伤害后出现的精神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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