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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采购量是否需要明确?(解读招标购药新规五)
http://www.100md.com 2005年7月12日 《中国医药报》 2005.07.12
     从2000年卫生部等部门部署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到现在,医药企业一直强烈要求在集中招标采购的购销合同中明确采购数量。

    尽管卫生部等部门对这一问题三令五申,但各地医疗机构似乎并没有做出积极有效的反应。难道是医疗机构在进行联合抵制吗?答案是否定的。

    医疗机构诤贤行诔ご镆荒暌陨系墓合贤忻魅凡晒菏浚且幌罴?br>其复杂的工作。正常情况下,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数量受到就诊人次、疾病谱、季节变化、处方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在信息化程度高、临床用药数据完整的情况下,大致估算出年度采购数量是可能的。但是,目前我国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药处于非正常情况下,临床回扣促销导致的不合理用药普遍存在,采购部门根本无法控制药品采购中随时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因素。

    如果能够从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地看待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可以发现现行政策定义的集中招标采购并不是对成交药品的一次性集中购买,也不可能通过采购文件里明确的采购数量,一次性完成采购过程。我国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行的是集中进行成交撮合、分散进行合同履行,属于医疗机构之间的联合采购。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医疗机构联合起来进行成交撮合并确定成交品种后,应当与医药企业签订成交确认合同,明确采购周期和合同条件,并作出单一货源承诺。

    获得成交确认合同的医药企业所得到的不是明确的采购数量和合同金额,而是医疗机构作出的准入承诺。准入承诺的主要作用是确保在合同采购期之内,这些医疗机构的品牌选择不会超出成交确认合同的范围,所有采购数量将分别由纳入成交确认合同的医药企业共同分享。医疗机构同医药企业签订成交确认合同,作出单一货源承诺,也要明确采购数量。这里所说的采购数量通常是指医疗机构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的历史采购数量。在电子交易条件下,上年度采购数量可以年度为单位提供,也可以月份、季度为单位提供。医药企业可以参考上年度采购数量进行市场分析、配送,准备并估算库存规模和销售业绩。

    医药企业强烈要求在购贤忻魅凡晒菏浚窍M柚男姓稍?br>保障成交医药企业的市场份额,避免成交药品被其它药品不正当替代。保障成交企业的合法利益关键在于监督。否则,即使明确了采购数量,医疗机构不采购,成交品种,不按时结算货款,面对强势买方市场中的医疗机构,医药企业又能怎么样?只有政府主管部门能够对医疗机构的集中招标采购履约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确保医疗机构履行对成交医药企业作出的单一货源承诺,才能够切实维护医药企业的合法利益。

    文/李宪法,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