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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变相无证经营行为
http://www.100md.com 2005年7月30日 《中国医药报》 2005.07.30
     随着药品监管部门对药械市场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不法分子公开设店、无证卖药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有效遏制,但笔者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许多变相的无证经营行为,严重危害着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需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需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因此,不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通常被称为无证经营行为。

    ■主要形式

    以设立厂家办事处的名义,公开售药。这种情况一般是违法分子从厂家直接进药,药品种类较少,但进货数量较大,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却持有厂家以及药品的各项资质证明。在营业场所外部直接悬挂标有药品名称或厂家办事处字样的标志牌等,有的则是以散发小广告的方式招揽顾客,批发或者零售,从中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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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居民区或公园内以宣传为名,顺带卖药。这种形式通常是在居民区或公园内,摆放桌椅,悬挂大幅广告标语或张贴海报,同时伴有义诊活动。

    组织讲座、培训班,先试用后销售。这种形式一般是在清晨,针对有晨练习惯的中老年群体,先散发传单,告知时间,多打着名医免费健康咨询的旗号,以吸引群众去听讲。而实际上是对某种药品的介绍,从而达到售药目的。

    日用百货商店无证经营药品。一些已得到工商执照的日用百货商店,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部分常用药。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城乡结合部或郊县偏远地区,经营人员药学知识欠缺,不知道药品是特许经营商品,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才可经营,而群众亦无任何专业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从而使这种违法行为得以延续。

    ■主要特点

    宣称药品治疗范围广,疗效好,见效快。无证经营者宣传广告的内容通常极具煽动性,描述药品的功能主治也偏杂,而且宣称可治的也多为常见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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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货渠道不详,储存条件欠佳,药品质量难以保证。无证经营者为了牟取高额利润,减少开支,通常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有的甚至购买过期药品,再通过私人加工,更改批号以及生产日期,欺骗消费者。同时,选择房租便宜、条件较差的地点,作为存放药品的仓库。

    药品价格虚高。无证经营者在宣传中往往夸大其药品的治疗功效,并且某些药在一般药店内并无销售,致使部分患者在闻讯后趋之若鹜,导致药品价格比正常市场价高出好几倍。

    行踪不定,见好就收。大部分违法分子狡诈多端,在某一地点骗取群众钱财后便逃之夭夭,留给患者的姓名是假名,电话也很难拨通。

    ■解决对策

    在执法人员数量有限、工作强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怎样才能有效地打击无证经营行为?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抓好药械监管法律法规、安全使用药械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借助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发放宣传手册、现场接受咨询、为群众清理家庭小药箱等方式,宣传法律法规,普及药械知识,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此外,还可以利用居民社区内的宣传橱窗,以张贴宣传图片的方式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充分发挥三级监督网和药品信息员、协管员的作用。要求社区的信息员、协管员将发现的无证经营行为随时向执法人员举报,使执法人员能够及时出击,现场取缔。同时要做好药品监管进社区工作,形成一个以药店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载体,药学人员为主力军,社区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为生力军,药品监管部门为主管的监督体系,建立一个“网络”清晰、责任明确的社区药品监管体系。

    采取临时突击检查的方式。针对违法分子与执法人员打时间差等情况,执法人员应不定期地在非工作时间对重点公园、居民区进行突击检查,将无证经营药械行为扼杀在萌芽中。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石景山分局 赵玉杰 朱珠,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