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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801078
黑龙江省实行强制婚检
http://www.100md.com 2005年7月30日 《中国医药报》 2005.07.30
     回眸:

    近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保留了原《条例》中的强制婚检规定,即“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持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

    点评:

    《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即所谓的强制婚检。而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中并没有规定强制婚检。两者明显相抵触。而前者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后者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根据立法原则,下位法不应违背上位法。修订后《条例》保留了强制婚检的规定,由于其是按照《立法法》的要求根据《母婴保健法》制定的地方法规,因此它必然与国务院制定的《婚姻登记条例》相冲突。

    既然是立法冲突,解决问题当然还要靠法律法规的制定部门。我国立法主体呈多元化的特点,法律不可能对每一个立法主体的立法职权都做出具体详尽的规定,因此,立法冲突在所难免。为减少立法冲突,提高立法质量,立法机关应建立健全立法监督机制和立法规划制度,用程序合法约束立法行为。同时应根据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变化,及时进行法律法规的立、改、废。,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