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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001032
历史、神学及现代宗教和堕胎观
http://www.100md.com 2005年8月24日
     宗教有个恰如其分的名声,历史、神学及现代对宗教堕胎观的影响那就是固守传统价值;而人类自古已然的一项价值,就是鼓励生育。鼓励生育,是人类面临若干不同的社会环境和历史条件时做出的共同反应,其中包括严酷的生活条件,水灾、饥荒、瘟疫等自然灾害,以及诸如战争之类人祸等。即使是在人口已局部达到高峰时,人们生儿育女依然故我;同时,杀婴现象(通常是女婴)也时有发生,因为夫妇仍然希望孩子帮做家事,养儿防老,并不理会社会人口应该得到控制的否要。

    因此,无论从世俗的还是宗教的角度看,鼓励生育都是为一定的社会目的服务的。原始部族和现代民族为了增加生产,巩固防御或支持战争、扩张疆土等目的,而追求生子添丁。鼓励生育也是饥荒、战争、瘟疫造成人口大批死亡后的一种补救手段。从宗教教义看,鼓励生育的理由通常是为了遵从上天要求繁衍后代的明确旨意。而在许多源于部族的宗教里,生殖则是模仿或参与神话传说中神灵造物行为的一种方式。

    不同宗教堕胎观的神学渊源

    除鼓励生育论在历史上对宗教产生影响外,世界许多宗教带入二十世纪的神学学说也影响了它们对堕胎的立场。对轮回转世的信仰,就毫无疑问地影响了印度教和佛教对堕胎的态度。据印度教教义,每个人的人生目的就是寻求释解(Moksha):从生命的轮回(Samsara)以及从死亡到重生不断轮回的全部苦难中解脱出来。解脱必须经历若干次生命后才能实现,因为人们只能以男性婆罗门成员的身份实现解脱(婆罗门是印度种姓等级中最高的等级)。要广积功德,从众多的等级和次等级中上升到婆罗门男性成员的地位,通常需要经历许多次生命。对印度教徒而言,堕胎无疑延缓了解脱的实现。

    佛教中生死轮回的解脱称为涅 pan(nirvana,与印度教的moksha同义),理论上讲可以通过佛祖的指引在任何社会地位上实现。对佛教徒而言,堕胎会剥夺个人在今生实现涅Pan的机缘。印度教和佛教都认为,堕胎行为是脱离苦海的障碍。此外,这两种宗教的核心是严禁暴力,因而也就削弱了对堕胎的支持。

    不过,虽然由于轮回说和不主张暴力的影响,使得印度教徒对堕胎的道德性存有疑问,而佛教僧侣则通常是加以谴责,但是,漫长而广泛的贫困,使得许多家庭无法养活数量无限的子女,加上没有其他避孕方祛,这就时常软化了宗教对堕胎的谴责态度。尤其在那些直到现代还把杀婴作为控制人口增长主要手段的地方,引进现代堕胎手段大大降低了母亲死亡的危险,因此普遍被接受,甚至还因为堕胎比杀婴在道德上优越而得到推广。

    犹太教的堕胎观,是以对犹太律法的悠久解释为基础的。犹太律法视胎儿逐渐生长成人,而这一成人过程不到分娩时不算完成。因此,当妊娠危及母亲生命时,堕胎不仅被允许,而且在道义上是势在必行的,因为挽救当事人即母亲的生命是一项义务。正统犹太教徒认为,唯有挽救母亲的生命始得构成堕胎的正当理由。保守派和改良派犹太教徒则认为,母亲的健康和福祉也当属考虑之列,而且母亲的福祉可以顾及各种社会和心理因素。由于犹太人视胎儿正在经历成长为人的过程,所以兹事非小,堕胎必须具有合乎道德的理由。

    伊斯兰教对堕胎的道德观和宗教观,自始就与它的创建者穆罕默德的人生经历,以及他对伊斯兰教诞生前,阿拉伯社会习俗施行的改革密切相关。穆罕默德很小就成了孤儿,在他作为阿拉(真主)的先知从事伊斯兰教活动时,曾一再表示对年幼无助者的关怀。穆罕默德在麦加的十二个核心门徒给他的第一份宣誓效忠书中,就载有不杀害其后人的誓言。而这是发生在杀婴对社会产生经济利益很久以前的事。穆斯林视为记载真主授于穆罕默德箴言的《古兰经》,对伊斯兰之前广为流行的杀(女)婴行为,表示了强烈而明确的禁止。其后形成的早期伊斯兰教,更明确支持穆罕默德及追随他的伊斯兰教众强烈鼓励生育的立场。穆罕默德有生之年及其死后一百年间,他的追随者为了自卫和扩展领土屡屡征战。绵绵战火使青壮男人日益减少,一夫多妻制作为扶助孤寡,照顾未婚妇

    女的一种手段,以及为充实社会人丁目的明确鼓励生育因而大行其道。

    鉴于这种背景,伊斯兰教历来仇视堕胎就不足为怪了。该教的正统立场是:胎儿是人,堕胎即是谋杀,尽管也有历史权威人物(如AI-Ghazali)曾撰文日:堕胎是唯有拯救母亲生命始得为之的一项重罪。但其他权威人物则认为,胎儿生长四个月后始成为人,唯有为了拯救母亲生命才能允许堕胎;怀孕第五个月之前由于某种重大理由可以合法进行堕胎,因为此前生命尚未往人胎儿体内。这一立场是以《古兰经》有关胎儿意外流产时须对胎儿之父作出赔偿的规定为依据的:第五个月之前发生的,赔偿额为普通人的十分之一;第五个月开始后发生的,则须为流产胎儿做出全额赔偿。

    日本传统的神道教认为,胎儿在未经分娩见到光亮之前是没有灵魂的,因此堕胎行为不属杀生,而仅是从黑暗到黑暗的运动。这一认识无疑是日本二战后成为世界上最宽容堕胎的国家的一个促成因素,尤其是1952年修订1948年的优生保护祛,授权可因健康及经济原因进行堕胎后,情形更是如此。

    基督教谴责堕胎的历史由来已久,但直到1869年,教会规法废除已形成和未形成生命的区分之前,基督教天主教派“一直承认胎儿必须在被赋予灵魂(上天将灵魂注人胎儿)之后才构成完整的生命。基督教神学家在几个世纪里对赋予灵魂的时间众说纷法,大致是按胎儿性别界定为受孕后35—80天不等;或是以胎儿活动(怀孕五个月胎儿开始蠕动)时为准。中世纪学者托马斯河奎纳斯(Thomas Aquinas)效祛基督前亚里士多德的说法,将男性胎儿定在受孕后40天,女性胎儿授孕后80天;而根特人亨利,这位唯一认为男性胎儿成长晚的神学家,则把女性胎儿定在35天,男性胎儿42天。不过,也许是由于易于观察的缘故,地方教区则普遍认为胎儿开始活动即为产生灵魂之始。(活动一动一源自拉丁字anima,意指灵魂。)

    十九世纪,人类遗传学的早期发现被视为十七世纪即刻生命论真实性证据,天主教会也因而改变了上述立场。也就是说,精子与卵子一经受孕结合即已产生新的生命,这一发现引发了对堕胎即是谋杀的正式谴责,因为一个完整的人在受孕的即刻就已经存在了。虽然这一立场在天主教内部神学界受到了至少40年的猛烈抨击,但凡蒂冈一味抗拒变革,甚至在1983年颁布的新《教会规法》》(教规)中,把协助堕胎和暴力攻击教皇身体相提并论,作为唯一可以自动招致除籍(开除教籍)的行为。至于即刻生命论及其后对堕胎的禁止令对普通人的说服力如何,或可由下述情况做出评估:凡属堕胎合法的地方,天主教徒的堕胎率并不低于非天主教徒的堕胎率。

    基督教新教各派大多要求重大理由始得堕胎,但对其并不绝对加以谴责‘’。这一立场的背景,源自1930至1960年代对避孕的逐步接受,而天主教正宗学说迄今仍不接受避孕,尽管天主教徒的实践是另一回事。新教各派一致认为,为了挽救母亲的生命或健康,或因强奸或乱伦的缘故,堕胎在道义上是应该准许的,但对出于经济和社会动机进行堕胎则分歧较大。新教自由教派强烈支持堕胎的法律权利。新教徒大多认为,胎儿逐渐生长成人,因此堕胎应有重大理由,绝不可把堕胎当作避孕的基本方法,并认为堕胎早比晚好。在美国,即便是最自由的新教教派里,也有一些教徒参加反堕胎的生命权运动,这一运动原本由天主教组织发起,但其领导权现已大部归新教福音派执掌“

    现代对宗教态度及学说的影响

    除上述具体理由外,二十世纪前堕胎之所以遭到明令禁止或至少是不予鼓励,还主要因为堕胎造成女性死亡率很高,而且侥存者健康遭到破坏的危险很大。二十世纪前堕胎主要靠服毒和穿刺羊膜囊两种方祛,很容易引起中毒死亡或因子宫破裂或致命性脓毒症发生大出血死亡。直到二十世纪过了很多年后,堕胎的危险才下降到与分娩相当的水平。而在那以前,堕胎的致命危险使得只有万般无奈的人才会去尝试它。这些万般无奈的女人往往都是未婚妇女,妓女或是与人通奸者,她们面临着一旦被人发现怀孕就会丧失其社会地位的危险。堕胎同这些违反了宗教和/或社会行为准则的人之间的联系,使得堕胎在许多人心目中更加蒙上了不道德的印记。唯有到了二十世纪下半叶,当新的,较为安全的堕胎方法吸引了社会各阶层的妇女之后,堕胎的历史道德印记才在世界许多地区开始消逝。

    过去半个世纪,现代国家在改变堕胎的道德地位及其使用方面也发挥了作用。国家本身一般都带有一定的道德合法性,虽然这种道德合法性并不是绝对的,而且有时还会与宗教对道德的理解发生冲突。虽然一些拉美国家近来一直在探讨让堕胎合法化的可能性,但由于罗马天主教传统及其居于多数的地位,迄今仅除古巴外都未能实行堕胎合法化。因此,整个拉美的国家权威都用来支持宗教的反堕胎主张。

    新教则从未采纳天主教的即刻生命立场,而往往是强调个人权利,尤其是隐私权。因此,新教国家倾向于保护堕胎权利,尽管许多新教教会要求堕胎须有重大正当理由。

    在日本和印度,国家支持堕胎的出发点,是通过减缓或终止人口增长来促进经济发展,这就给了堕胎毋容质疑的道德权威,尤其是在没有有组织的宗教反对的情况下。日本的佛教虽然理论上反对堕胎,但教众历来信奉无为而治(反正虔诚的佛教徒对迷幻的现世不感兴趣),因而从未发起过反对。如上所述,神道教从来就不反对堕胎。在印度,宽松的全国性堕胎法在印度教徒的眼里,是反映了一种务实的道德现实:即只有实现国家经济发展,才能消除让国家和人民陷人拮据的贫困,而求发展就必须限制人口增长。而且,低级种姓的人干出一点不太道德的景也是预期之中的。

    伊斯兰的穆斯林社会(the umma)承认伊斯兰教法庭适用的伊斯兰教教祛(the shari`a)为正当道德权威,坚持国家不具备违反教法强制人的行为的能力,但能够而且应该根据教法规定强制人的行为”。犹太教的情形也相类似,以法律为形态的国家可以强制信徒遵从上帝的法令,但不得对上帝的法令进行强制。在今天的以色列,现行堕胎法是犹太正教的立场(唯有挽救母亲生命始得构成堕胎的正当理由)和世俗犹太人的立场之间的一种妥协:即母亲的生命、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在以色列都是堕胎的合法理由。但无论是伊斯兰教还是犹太教,除非全盘改变其有关堕胎的律法传统,否则绝不可能容忍,更不可能支持由国家来强制实行堕胎。

    妇女和环境运动对堕胎的影响

    近现代时期对堕胎道德地位影响最大的运动之一;就是全球性的妇女运动。世俗法律和社会潮流允许妇女成为享有权利的公民和不限于生殖及料理家务的劳动者。随之而来的是我们看到,男女之间无论是在家里还是在工作场所,都日益成为平等的伙伴,并进而认识到,凡是妇女不能行使这些权利,发挥这些作用的地方,那里的妇女就是不公正地受到了虐待。实际上,世界各大宗教都对妇女新的民权平等做出了反应,纷纷指出它们各自的创始人物是妇女的捍卫者。基督教徒说,耶稣力排当时的习俗,让妇女加人会众并供奉神职,而且反对把女人关在家里”。穆斯林说,穆罕默德是妇女福祉的捍卫者,他反对弃杀女婴,坚持女性继承权,并主张对一夫多妻制进行限制‘’。塔木德拉比们被说成是在犹太婚姻及离婚律法上保护妇女的人”。教徒指出,佛祖准许设立尼姑圣职(Bhikkhuni Sangha),扩大了当时妇女的人生选择,赋予她们像男人一样追求涅pan的非凡机会。印度教徒们则说,早在吠陀经(the Vedas,印度婆罗门教古经典)时期,妇女的地位就相对平等,而且印度神庙中供有女神,证明印度教是支持妇女的。然而,不能否认的是,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主要宗教把男女普遍平等的传统带入了现代。事实上,当大多数宗教面临男女民权平等的问题时,最初都是企图对民权平等给妇女带来的新的尊严和权利进行解释,一方面力图把妇女继续限制在传统角色之中,同时主张对这些角色重新定出价值。但是,即便是在妇女角色仍然停留在传统领域的地方,现代社会及其日益给予妇女的教育和平等公民地位,或将不可避免地增强妇女主张生育自己负责的倾向。她们的注意力先是转向避孕方法接下来就是堕胎。

    1990年代,国家寻求经济发展的愿望和全球日益增长的生态危机意识互为呼应,逐步形成人口增长速度必须大幅减缓或停止的共识。1994年联合国人口与发展会议筹备过程中,一项又一项研究清楚表明,日益下降的婴儿和儿童死亡率以及妇女的教育和经济机会增加,致使妇女开始自愿地对其生育进行节制。开罗采取的立场是:全球控制人口增长的努力将导向对扶植妇女权能的支持,而不主张由政府出面控制妇女生育这种存在伦理问题的作法。开罗前及会议上宗教界的论争是激烈的;但通过它们对开罗进程的参与,世界各宗教都大大增强了必须限制人口的意识,对它们自己的责任也有了新的觉悟。

    宗教必须对人口数量及其对人类未来福祉甚至于地球本身命运的影响分担责任,这一认识仅仅是宗教现代化进程中最为晚近的一个步骤。各宗教都在逐步抛弃鼓励生育的学说,而开始敦促人们根据当地以及全球的情况,负责任地决定子女的多少,同时还主张捍卫人的尊严和对生命的尊重。随着鼓励生育论的逐步消亡和维持地球生命的急迫性更加明朗化,宗教对堕胎的认识也在转变方向:它毕竟可以是避孕方法失败后,在道德上有时可以接受的,一种令人痛心的避免生育的方法。,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