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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71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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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纪60年代,在美国,由于消费者意识提高,病人不原再被视为无助与无知者,不再毫无疑问地遵从医生的指示,他们要求获取有关其健康问题和治疗的资料,要求以最低的消费额获取高品质的医疗照护,并要求参与决定有关自己的治疗和照护行动。因此,美国医院协会,在1973年即着手制定有关“病人权利典章”,以做为医生和病人在医疗处理过程中的合作依据。

    1973年美国医院协会制定的“病人权利典章”

    1.病人有权利接受关怀和被尊重的照护

    [解释:强调病人有接受关怀和敬重(Consideration and respect)的权利。认为病人有权受到尊重,病人应被视为一个人看待,应获得良好的与细心的照顾。当拟定医疗计划与提供医疗照护活动时,应尊重病人的价值观、宗教信仰、文化背景和人格尊严。]

    2.病人有权利从其医师获知有关自己的诊断、治疗以及预后情形,并且使用病人可以了解的字句。如果基于医学上的考虑,认为病人不宜知道上述消息,医师必须将此消息告诉病人的重要亲属。此外,病人也有权利知道其主治医师的全名。

    [解释:此项系在强调病人有知的权利,医师应尽可能提供病人有关其病情、诊断、治疗和预后等完整资料。病人有权从医师处获知有关其诊断、治疗和预后的资料,当病人因不了解而询问护理人员时,护理人员应本着医师提供之资料,使用病人可以了解的言词加以说明。如果告诉病人事实反而会引起病人的不良反应时,应特别谨慎处理,必要时应与病人的家属商量之后再决定。要记得告诉病人病情或诊断以及治疗系医师的职责,不要随便做过分的说明,最好将病人有关医疗方面的疑问转达给医师,由医师亲自说明。不过,若获得医师的亲自授权则另当别论。]

    3.病人有权利在任何处置和/或治疗前,获知有关的详情,在未经病人同意时,不可以妄予治疗,除非在紧急情况中。需要告诉病人的项目包括特定的手术和/或治疗,有关的医疗上的重大危险,以及可能失去行动能力时期的长短。此外,当治疗上有重要的改变,或当病人要求改变治疗时,病人就有权利得到正确的讯息。病人也有权利知道其处置和/或治疗者的名字。

    [解释:此项系在强调病人有获告知,了解后同意治疗的权利即知情同意( informed consent)。病人在接受各种检查、治疗或人体实验之前,应给予充分的说明,包括目的、危险性、可选择的方法和执行者的姓名等,应在病人完全了解,而同意接受时才可执行。]

    4.病人有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拒绝接受治疗,同时有权利被告知拒绝接受治疗的后果。

    [解释:此项系在强调病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拒绝接受治疗( refusing treatment)的权利。

    病人虽有权利拒绝治疗,不过当病人拒绝治疗时,医师有责任向病人说明拒绝治疗可能对生命和健康产生的危险性。]

    5.病人在其个人的治疗计划上,有权利要求隐私方面的关注。病例讨论会诊、检查和治疗,都是机密的且应该审慎地加以处理。与病人之治疗无直接关系者,必须取得病人同意才可以在场。

    [解释:此项系在强碉病人之隐私权( the right to privacy)应有保障,非经同意不得泄漏病人医疗上的秘密。每一个人都有权利不让自己的姓名、照片、身体或私人事物被公开于众人面前,所以,对待病人应以尊重的态度,并确保其个人的隐私。只有承担医疗照护工作的医护人员,才有权利去看、检查或处理病人的身体。也不可以和其他不相关的人讨论病人的病情和治疗 。]

    6.病人有权利要求有关其治疗的所有容及记录,以机密方式处理。

    [解释: 此项系在强调医院对病人之病历资料、记录文件,应视同机密( confidentiality)处理。亦即指病人的病情资料与记录,应如同隐私权一样,被保守秘密,不可随便对外宣扬,例如不可对外宣称病人曾接受过整容手术,或病人患有性病,或病人精神不正常等。]

    7.病人有权利要求医院在其能力范围内,对病人要求之服务做合理的反应。医院应依病况的紧急程度,对病人提供评估、服务及转院。只要医疗上允许,病人在被转送到另一机构前,必须先得到有关转送的原因及其可能的其他选择的完整资料与说明。病人将转去的机构必须已先同意接受此位病人的转院。

    [解释: 此项系在强调医院对病人请求之服务事项,应做合理的反应。病人有权要求医院提供所需的服务,若需转院,也有权利知道转院的理由。]

    8.只要与病人的治疗有关,病人即有权利知道医院与其他医疗及学术机构的关系。病人也有权利知道治疗他(她)的人彼此间存在的职业关系。

    [解释: 此项系在强调病人有权知悉与医疗照护有关之机构、人员及其相互关系。许多医院和教育机构及其他医疗有合作关系。学生及其他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也可能参与病人的照护,病人有权利知道这些关系及所参与照护人员的姓名。]

    9.如果医院计划从事对病人之治疗有影响的人体实验,病人有权利事先知道其详情,而且病人有权拒绝参加如此的研究计划。

    [解释: 此项系在强调病人有权要求在实施人体实验(human experimentation)前,先获通知、商量,并有拒绝接受的权利。有些医院(医疗机构)参与一些与病人有关的研究计划,病人有权被告知并解释,以便决定是否愿意被当做研究对象。若施行人体实验时,应让病人签署同意书,并保存之。不过应尊重病人的决定,不可以强迫病人接受。]

    10.病人有权利获得继续性的医疗照护。他(她)有权利知道可能的诊病时间、医师及地点。出院后,病人有权利要求医院提供一套联络办法,藉此,病人可获得在医疗上需要继续注意的事项。

    [解释: 此项系在强调病人有权要求安排继续之医疗照护,亦即病人有权要求获得合理的继续性照护。医护人员应告诉病人有关其出院后的保健注意事项,也应告诉病人返诊的时间。]

    l1.不论病人付帐的情形如何,病人有权利核对其帐单,也有权利在帐单上获得适当的说明。

    [解释:此项系强调病人有权要求解释收费情形及其内容细项,也有权要求核对医院的帐目,并得到合理的解释。]

    12.病人有权利知道医院的规则和规定。

    [解释:此项系强调医院对病人约束之规章,病人有权要求知悉。亦即病人有权知道有关医院的各项规定。因此,在病人住院时,应提供书面的住院通知,以便遵守院方的有关规定。](来源:北京医科大学医学伦理学教研室 更新日期:2003年9月1日 医学捌号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