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药业版 > 药品监督
编号:10800537
对医院开具“代码处方”行为该如何处理
http://www.100md.com 2005年9月3日 《中国医药报》 2005.09.03
     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医院看病在药店买药的现象日趋普遍。为避免“跑方”,有些医院在开具处方时不写药品名称而代之以医院内部编排的药品代码,使患者只能在该医院购药。对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基层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存在分歧。有的认为,医院这种行为违反了处方药管理的相关规定,应按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有的认为,此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应由卫生部门处理;有的认为,此行为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违反了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应由工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今天,本版组织相关文章,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希望对基层执法人员解决疑惑有所帮助。

    ——编者按

    ■观点一: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处方是医疗文书。医疗服务并不完全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消费、经营行为,患者也不是普通的消费者,通过医师处方购买使用药品行为也不能等同于一般商品的买卖行为。在现阶段尚不能完全明确界定医疗服务性质的情况下,不应笼统地将医疗服务纳入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中去。当医疗服务导致严重后果时,调整它的应是专门的法律法规,如《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等。医院在诊疗活动中出具“代码处方”是一种违法行为。卫生部颁布的《处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处方的书写要求及药品名称的规范应用原则。医师开具“代码处方”违反了该办法第十条第四项和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的立法依据是《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制定《处方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处方行为,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可见,医院开具“代码处方”的行为,应在以上几部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之内。《药品管理法》对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的行为规定了相关的义务性和禁止性条款,而无对应的责任条款,药品监管部门只能运用行政命令使其改正。所以,笔者认为,对医院出具“代码处方”的违法行为,现阶段应由卫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山东省五莲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厉福堂

    笔者认为,医院的这种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首先,它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中有关医生开具处方不得使用药品代号的规定;其次,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有关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规定。对此违法行为的处理,笔者认为,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处方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因为,《处方管理办法》虽然是一部行政规章,但它是一部专门规范医院处方管理的“特别法”,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具有优先效力。四川省宜宾市屏山药品监管局贺继鑫

    笔者认为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12542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