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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瘤”是怎样长出来的
http://www.100md.com 2005年9月8日 《中国医药报》 2005.09.08
     河北一些公立医疗机构竟然将科室非法出租、承包给非卫生技术人员,以更加隐蔽的形式坑害患者,被称为医院身上的“毒瘤”。人们不禁要问——

    日前,笔者随卫生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督导组在河北省调查发现,一些公立医疗机构受经济利益驱使,将科室非法出租、承包。这些科室采取种种手段误导坑害患者,具有很大的欺骗性,被称为“红帽子下面开黑店”、“医院身上的毒瘤”。

    ■层层下达创收指标

    近年来,由于医疗市场竞争激烈,河北一些城市的一、二级医院经营困难,日子很不景气。于是,个别医院便将科室出租、承包给一些非卫生技术人员,坐收渔利。然而,这些租赁、承包者的目的却是追求利润最大化,他们以“红帽子”为掩护,以更加隐蔽的形式坑害患者。

    坐落在河北省邯郸市的中国华北冶金建设公司职工医院是一家二级甲等医院,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该院的大门前,还挂着“邯郸市红十字医院”的牌子,但这块牌子是未经市卫生局批准私自挂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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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04年1月1日起,该院承包给一名非医学专业的个体老板于某,承包期为15年,前两年承包费为60万元,此后每年承包费为40万元。承包后,医院管理者为了最大限度赚钱,采取了许多手段增加收入。然而,多数患者并不知道这家医院已经被承包了出去。

    据该院的部分医务人员反映,他们的主要“创收政策”是:

    将医生的工资收入和经济指标挂钩,给各临床科室和医生层层下达经济指标,完不成任务者少发或不发岗位工资。根据该院今年3月实施的《分配改革实施方案》,各科室都有经济效益考核指标,如骨科为每年190万元,内科为160万元,妇产科为160万元,急诊科为40万元。

    实行开单提成,医生所有的检查项目均按百分比提成。如医院设立了“新药推广奖”,对于医院筛选推荐的新特药,各科可按5%提取奖金。

    采取给好处费或回扣等手段,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转诊患者到该院住院或检查。医院专门成立了社区科,负责联络其他医院的医生,每介绍一个住院病人,按病人费用的5%~10%作为好处选M保迷夯购秃κ心臣本日?br>合作,医务人员每送一个病人,可以得到50元~100元的好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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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为严重的是,该院还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进行诊疗活动。据邯郸市卫生局检查,该院有12名从事诊疗活动的卫生技术人员虽有《医师资格证书》,但均未注册,属于非法行医。

    ■是“改革”还是违法

    尽管卫生部三令五申严禁医院出租、承包科室,但是,不少医院管理者却认为这是“改革探索”。

    中国华北冶金建设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赵世民认为,把医院承包出去,无论对企业,还是对职工,都是一件好事。过去,医院每年都要吃补贴。承包之后,第一年就实现了自负盈亏,还给公司上交了30万元。这说明,承包经营这种模式对转变医院机制、扭转长期亏损的被动局面是起作用的,对医院的长远发展是有利的,对职工也是有益的。

    赵世民对笔者说:“卫生部有关文件明确提出,推进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和办医形式多样化,我们认为多样化就是指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他还引用财政部2005年《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企业自行分离医院“可以通过市场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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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卫生执法监督司医政监督处处长段冬梅指出,我国的公立医院带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质,是一个与百姓利益息息相关的特殊行业,因此,医院改革不能完全套用企业改革模式,更不能“一包了之”。我们鼓励医院进行改革探索,主要是指医院可以进行合资、合作等,靠质量和特色赢得患者,而不是进行出租、承包。因为租赁和承包者是以经济效益为导向,必然导致开贵药、大处方等过度诊疗行为,从而加重患者经济负担。因此,我国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国家对办学、办医具有资格条件限制模笠笛≡竦某凶夥健⒊邪接Φ狈瞎矣泄毓?br>定”。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第四十六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根据卫生部2004年有关文件规定,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这就是说,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就等于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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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另外,该《细则》还规定,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可以罚款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卫生部有关人士认为,中国华北冶金建设公司职工医院的承包行为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应该受到相应处罚。今年6月,邯郸市卫生局对该院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12名未能出示《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立即停止诊疗活动;立即停止使用“邯郸市红十字医院”名称;立即停止承包行为。

    ■“行业保护”危害巨大

    笔者在邯郸市调查时,许多群众反映:这些年,邯郸市大街上的无证“黑医”少了,但是,他们中不少人却跑到一些“大医院”的招牌下,成了合法行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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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河北省卫生厅对全省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了摸底调查,发现有174家单位存在“院中院”问题,出租、承包科室达190个。其中,皮肤性病、泌尿科室达149个,其他为肝病、中医科、男性病等科室。这些科室承包方大多为医疗器械公司或福建莆田人,合作期限1至5年不等,年上缴利润最高达30万元。

    为什么出租、承包科室现象屡禁不止?卫生部卫生执法监督司司长赵同刚认为,出租、承包科室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给卫生执法带来较大的难度。但是,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个别卫生行政部门人员存在严重的“行业保护主义”,他们出于各种原因,对有关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责任追究不到位,有的甚至成了违法者的“保护伞”,其危害甚于非法行医。

    不久前,河北省查处的雄县中医院非法出租科室案件,就暴露出一些地方卫生行政官员存在的问题。2003年8月,雄县中医院擅自把医疗用房出租给无执业资格的宗某开设腰腿疼专科,进行非法行医。2004年12月,雄县卫生局对宗某下达处罚书,内容包括:责令停业;没收医疗器械;罚款1万元。但是,在执行处罚决定时,经该县分管卫生执法的卫生局副局长刘某同意,只罚了3000元,没收的器械也退还给本人。2005年3月,雄县中医院不接受教训,经新任院长李某批准再次与踪某合作,在群众中造成很坏影响。目前,雄县卫生局主管副局长和县中医院原院长分别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

    卫生部副部长马晓伟指出,非法行医者的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他们不惜采取各种手段欺骗患者,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败坏了政府和医务人员的形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以查办典型案件为突破口,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下决心关一批违法医疗机构、抓一批违法行医者、处理一批违法卫生行政人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坚决遏制非法行医泛滥的势头。

    文/白剑峰,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