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莫陷入误区
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为国家机关,承担着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和药品监督管理的重要职责,这一职责能否履行好,取决于是否做到依法行政。因此,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而言,积极推进和始终坚持依法行政,不但是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的重Vぃ乙彩墙徊阶湔澳堋⑷嫣嵘喙苄蜗蟮母就揪丁5牵?br>目前有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依法行政的宗旨和要求认识比较模糊,行政执法容易陷入误区,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误区之一:重外轻内
有些执法人员一提起依法行政,马上就会想到如何加强对食品药品市场的监管,似乎依法行政的内容只是查办案件,依法行政的对象只是那些被监管的行政相对人。事实上,依法行政是指依法享有管理权的机关和人员,运用法律法规来调整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和政府工作人员既是法律的执行者,也是法律的约束对象,机关内部的学习、收支、奖惩、考评等都是依法行政的范畴,而且从工作实效上看,基层食品药品监管局只有规范了内部工作人员的行为,才能保证对外依法行政的顺利进行。
, 百拇医药
■误区之二:重实轻“虚”
依法行政的内涵非常丰富,既包括执法、检查、行政许可等实际工作,也包括指导和支配这些具体工作的思想和观念,如遵宪、人权、民主、程序等。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如果认为这些思想和观念是“虚”的东西,在实际工作中不予重视,就很难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在履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时,如果不牢固树立行政权限意识,就有可能出现监管上的错位和越位;此外,有些基层食品药品监管局针对辖区内的情况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其目的是好的,但在制定过程中忽略了必要的听证程序,对当事人的要求和利益考虑得比较少,致使一些规范性文件很难执行,甚至出现损害当事人利益的现象。因此,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但要做好依法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而且还应当重视对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的培养。
■误区之三:重循轻创
“法无规定不处罚”、“法无规定不收费”是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依法行政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但是在具体执法中,不能因此就把“依法”理解为墨守成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明确规定:“必须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开拓创新与循序渐进的统一,既要体现改革和创新的精神,又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分类推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是一项全新的事业,其中很多领域都需要钻研和思考,各地的情况又千差万别,一个方子治百病是行不通的。比如在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上,如何更好地发挥“抓手”作用?怎样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在具体监管工作中,怎样解决广大农村“小诊所大药房”问题,如何解决行政处罚执行难的问题等,既无现成经验,又有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的困惑,这些都需要执法人员在具体工作实践中,勇于创新。如果遇到问题不依法变通、创新,不能正确领会法律原则,教条地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那就与依法行政的本质要求背道而驰了。
■误区之四:重管轻促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已成为完善行政管理、健全行政法制的重大课题。饮食用药安全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更需要率先改进监管方式,顺应由管理行政、秩序行政、指令行政向服务行政、发展行政、指导行政转变的历史潮流,积极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政策、信息、法律等方面的指导帮助。但少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只强调“监管”,在具体实践中,执法人员管是管了,但行政相对人看不到“管”中的服务,这样的监管不但有悖于依法行政的初衷,也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山东省微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布福俭, http://www.100md.com
■误区之一:重外轻内
有些执法人员一提起依法行政,马上就会想到如何加强对食品药品市场的监管,似乎依法行政的内容只是查办案件,依法行政的对象只是那些被监管的行政相对人。事实上,依法行政是指依法享有管理权的机关和人员,运用法律法规来调整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和政府工作人员既是法律的执行者,也是法律的约束对象,机关内部的学习、收支、奖惩、考评等都是依法行政的范畴,而且从工作实效上看,基层食品药品监管局只有规范了内部工作人员的行为,才能保证对外依法行政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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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之二:重实轻“虚”
依法行政的内涵非常丰富,既包括执法、检查、行政许可等实际工作,也包括指导和支配这些具体工作的思想和观念,如遵宪、人权、民主、程序等。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如果认为这些思想和观念是“虚”的东西,在实际工作中不予重视,就很难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在履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时,如果不牢固树立行政权限意识,就有可能出现监管上的错位和越位;此外,有些基层食品药品监管局针对辖区内的情况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其目的是好的,但在制定过程中忽略了必要的听证程序,对当事人的要求和利益考虑得比较少,致使一些规范性文件很难执行,甚至出现损害当事人利益的现象。因此,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但要做好依法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而且还应当重视对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的培养。
■误区之三:重循轻创
“法无规定不处罚”、“法无规定不收费”是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依法行政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但是在具体执法中,不能因此就把“依法”理解为墨守成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明确规定:“必须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开拓创新与循序渐进的统一,既要体现改革和创新的精神,又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分类推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是一项全新的事业,其中很多领域都需要钻研和思考,各地的情况又千差万别,一个方子治百病是行不通的。比如在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上,如何更好地发挥“抓手”作用?怎样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在具体监管工作中,怎样解决广大农村“小诊所大药房”问题,如何解决行政处罚执行难的问题等,既无现成经验,又有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的困惑,这些都需要执法人员在具体工作实践中,勇于创新。如果遇到问题不依法变通、创新,不能正确领会法律原则,教条地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那就与依法行政的本质要求背道而驰了。
■误区之四:重管轻促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已成为完善行政管理、健全行政法制的重大课题。饮食用药安全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更需要率先改进监管方式,顺应由管理行政、秩序行政、指令行政向服务行政、发展行政、指导行政转变的历史潮流,积极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政策、信息、法律等方面的指导帮助。但少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只强调“监管”,在具体实践中,执法人员管是管了,但行政相对人看不到“管”中的服务,这样的监管不但有悖于依法行政的初衷,也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山东省微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布福俭,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