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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救助该谁“埋单”
http://www.100md.com 2005年9月12日 中华女性网
     家住江苏连云港市的12岁男孩武洋洋(化名)日前在医院注射流感疫苗后,第二天便出现了药物不良反应,被紧急送进当地一家医院抢救。经过医护人员近一个星期的抢救和精心护理,这名男孩才脱离了生命危险。主治医生说,这是一例典型的药物不良反应病例。尽管这名小男孩转危为安,但高达2万元的医疗费用只能由其家长埋单。有报道说,家居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的已经退休的老医生黄先生的妻子竟然也成为药物不良反应的受害者。现在患者的两肾已严重萎缩,一年下来的医疗费就要8万多元。可见,尽管医生的用药知识相对丰富,但他们也难逃药品不良反应的伤害,更甭说普通患者了。沿海某市一家三甲综合性医院称,仅今年以来,该医院就已经上报了近60起药物不良反应病例。

    所谓药品不良反应,国际上通行的定义是指药品在预防、诊断、治病或调节生理功能的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有害的和意料之外的反应。它不包括无意或故意超剂量用药引起的反应以及用药不当引起的反应。按照国内有关规定,出现药品不良反应后,医疗机构及药品销售和生产企业都要及时上报到省级药监部门。但长期以来,药品不良反应的漏报率非常高。自1998年起国内共累计接到15万份报告,仅2004年就达7万份,其中企业报告数仅占2%,而发达国家此项占到80%-90%。由于药品不良反应既不属于医疗事故,也不属于药品质量问题,因此长期以来,患者出现药品不良反应后,医院和药厂都因没有明确的责任界定,而理直气壮地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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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诚然,药品不良反应的受害者是无辜的,既然是无辜的,从法律意义上讲,就应该得到应有的经济赔偿和精神慰藉。但由于法律尚未建立相应的赔偿机制,以至于受害者往往投诉无门,只能打落牙齿往肚里咽。可以说,让患者独自为药品不良反应“埋单”的方式,既是不人道不符合公众利益的,也是有悖于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的。但如果让药品生产厂家为药品不良反应负全部责任的话,相关的赔偿金额势必是惊人的,而如此巨大的风险又会阻碍药企新药研发的动力,无疑也是不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至于将医疗机构或药品经销商推向前台的做法,要求他们为此担责的话,也缺乏法律上的依据。

    目前世界上已有一些国家建立了专门的药害救助基金(在这些国家,药品不良反应被称之为“药害事故”),其基金的资金来源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出资原则,主要是从药厂和药品经销商的利润中抽取。在国内曾有药品经销商试图通过向保险商投保的方法,将药品不良反应的赔偿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但由于药品不良反应在理赔时难以界定,而且投保要有明确的标的,所以在操作过程中还有许多难题。因此,多数业内人士认为,像药品不良反应救助这种事最好还应由政府来做。虽然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不是某个企业或者个人的责任,在医学上谁也没有过错,但药品厂商、医院都通过药品挣到了钱,理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当然,无论是通过投保方式,还是设立救助基金的方法,都不能仅仅依靠企业的自觉自愿,而应由政府出面采取强制投保、捐赠的方法。

    不言而喻,药品不良反应是使用药品固有的风险,到底谁来为此“埋单”,究竟是医院、药厂、药商,还是患者自己为此承担风险,目前法律并无明文规定,这就需要在四方之间取得一个利益的平衡点,由国家通过立法予以明确,并从事故认定、责任分担和赔偿标准等方面加以界定。应该说,只有通过政府直接介入,药品不良反应的救助和赔偿才更具操作性。就像医保、社保一样,由政府出面主持才能更凸显其应有的公益性。(吴学安),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