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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和谐和司法公正
http://www.100md.com 2005年9月22日 《中国医学论坛报》 2005年第36期
     目前,针对有些地方患者采取的非理性过激行为,而公安机关又不解决的状况,当“公力”无能时就只能靠“私力”救济,于是有的医院成立了医师自卫队。这是社会进步,还是悲哀?近几年医师们强调维权,但效果不好,医患关系不断恶化,恶性暴力事件不断发生。我们需要反思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我建议,与其谈维权,不如首先谈自律。如果医务人员不懂法律知识,不懂得如何尊重患者的权利,就不要期望患者尊重医师的权利,这是相辅相成的。现在医师虽然身处恶劣的工作环境,但却无法回避,也不能回避,而应勇敢面对。

    一直以来,整个医疗行业对法律持排斥态度。在与举证责任倒置相关的规则出台时,这种排斥态度更加明显,但相关法律照样实施。法律并不会因为医务界的呼吁而消失。与其对抗,不如面对、研究,并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我认为,医院在遇到医疗纠纷时,医方不要排斥法律,更不要排斥律师。当患方有律师代理时,对纠纷的解决能起到重要作用,至少律师不会像某些患者及家属那样采取非理性的“维权”行为。

    法院往往为了维护“所谓”社会和谐判决,但有时就无法保证公正。什么是“社会和谐”?我认为,最基本的应该是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追求和谐。肖扬在全国法院院长工作会议上说“社会和谐不能以牺牲司法公正为代价”。回顾美国医疗诉讼历程,中国目前医疗诉讼状况、医患关系与美国1840年极其相似。考察其他国家也基本类似。其实,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目前的医患关系间的问题并不是偶然的。医务工作者应加强法律学习,医患双方应互相理解和信任,才有可能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