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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需要完善相关法律
http://www.100md.com 2005年9月22日 《中国医学论坛报》 2005年第36期
     编者按 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实施3周年之际,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举办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条例》实施三周年座谈会”。来自卫生部、最高人民法院、卫生法学会、北京大学、北京市高级法院及北京律师协会的法学人士,畅谈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3年来,在医疗纠纷的防范、处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及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本报记者田晓青、张小边采访并整理了部分代表的发言,在本期27版、28版摘要刊出。

    《条例》实施三年的回顾与反思

    北京大学法学院 孙东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3年来,对改善医疗环境,医务人员依法行医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很多大医院医务人员对《条例》已经非常重视。

    《条例》的颁布实施,解决了一些长期困扰医务界的问题,例如:解决了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存在的问题;医疗事故鉴定体制有了飞跃式进步,实行了鉴定的决定权、组织权、实施权三权分立;《条例》实施增强了医务人员防范医疗事故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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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有:

    1.《条例》与国家法律不协调,行政立法与国家法律的矛盾,导致最高人民法院一系列相关司法解释出台。这在当今中国社会属正常现象。因为行政法规在制定过程中难以避免部门利益,而计划经济思维的影响也并未根除。最高人民法院为适应现代审判的需要虽然进行了调整,但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仍然难以协调两者的关系,特别是赔偿和举证责任方面。

    2.举证问题。虽然医疗界对举证责任倒置这一司法解释意见很大,但我始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没有错。不论是医学界还是法学界有很多人以为该司法解释第2条和第3条是相互矛盾的,实际上是没有读懂这个司法解释。将结果举证或行为举证相混,就造成了实践中的混乱。我们也不能否认有些基层法官素质低,不能能动的司法,只能“查字典式”的僵硬司法,造成法律执行中的问题。

    3.医疗事故鉴定。目前在鉴定体制上尚无突出问题,也相对公平,鉴定会上绝大多数专家也能认真、公平地鉴定。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鉴定专家不会鉴定,把鉴定会开成了学术研讨会。在医疗行为定性上,不能把握诊疗行为是否违反了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常规等。为此,市政府将为北京医学会拨款,计划把纳入鉴定专家库的3000多位专家分批轮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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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赔偿《条例》与法律不配套。《条例》是在特定环境下制定的。有关赔偿条款在执行中出现问题,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另行计算,其结果是赔偿数额越来越大。

    此外,还应该引起注意的是,《条例》第59条涉及的内容,实施有偏差。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处罚医务人员已实施,但对患方闹医院基本没有处罚,常有公安机关不协调,处罚不落实的情况发生。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规范了社会秩序?还是扰乱社会秩序?值得反思。最近有关人员对全国部分省市调研的结果显示,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全国医疗纠纷案件大量增加,法院判决赔偿数量、各地医疗事故鉴定中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案件也大幅提高。出现这种局面是《条例》导致的问题?还是执行《条例》者出现了问题?我认为,一方面是《条例》对诊疗行为规定严格了,同时患方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另一方面,执法者对医疗行业的风险、行业特殊性认识不足,在执法中出现偏差。如四川某法院的法官机械地施行举证责任倒置,即使门诊病历在患者手中,也要医院提供。再如医院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医疗行为无错,但法院仍然也要求其申请鉴定。我认为,当前医患关系如此紧张,矛盾突出,不是《条例》本身或最高人民法院判例与《条例》冲突所造成。这个社会矛盾焦点可能与政府行为不到位相关。如果有第三方替老百姓看病买单,或许问题就可以解决。,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