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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740745
制定医院法是填补卫生法律体系空白的当务之急
http://www.100md.com 《医院领导决策参考》 2005年第11期
     卫生法律体系空白亟待医院法填补

    从1984年至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了9部卫生法律,国务院制定了32件卫生法规,国家卫生部、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了400多件行政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会城市、计划单例市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医药卫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它们共同构成我国当前的卫生法律体系。就其作用的领域,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把它概括为五个方面:

    一是规范公共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主要从加强预防保健工作的层面上维护人民的身体健康。二是规范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物品的法律制度,主要从加强对食品、药品、化妆品、血液制品、医疗器械等与人体健康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上,保证其质量,维护人民身体健康。三是规范医疗提供主体方面的法律制度,主要从规范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准入制度、执业规则及医护人员的权利义务等方面保证医疗行为的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四是促进传统医学发展方面的法律制度,主要从保护中医药特色与优势,发挥传统医学在保障人民健康中的作用等方面制定了一些扶持、保护制度。五是促进卫生公益事业方面的法律制度。此外,由于卫生法律具有很强的科学性、专业性,其有效实施必须辅之于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因而出台了大量卫生标准,其覆盖面不断扩大,至今已发布各类卫生标准1200多项,初步建立起以国家标准(1000多项)、行业标准(200多项)的卫生标准体系。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卫生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可以说9部卫生法律尚未构成我国卫生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没有规定国家在卫生工作方面的大政方针、基本政策。虽然有《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针对医疗活动中社会关系调整的法律法规,但《执业医师法》是针对医师制定的,主要规定医师的资格要求和权利义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则是从规范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运行管理而制定的,主要规定国家对医疗机构的基本要求及法律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虽说是针对医疗事故的处理而制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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