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民营医院的产权与合约安排
从科斯定理说起,提起产权理论就不得不说科斯定理。科斯定理有三种表述方式。第一种为“产权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第二种说法也被称为不变定律,即“如果产权被明晰地界定,且所有的交易费用为零,那么资源的利用效率与谁拥有产权无关。”第三种表述是“如果产权被清楚界定而且交易费用为零,那么就满足了帕累托最优的条件。”有人说科斯定理是同义反复。有人说科斯定理是一种理想状态,现实中律师、经纪、保险等行业证明大量交易费用的存在。就跟物理中假定无摩擦的惯性定律一样,假定交易费用为零并不影响科斯定理的正确性。而最重要的是科斯定理启发了我们注意产权和交易费用这两项局限条件。在公有制医院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包括国有民营模式,明晰的产权界定和有效减少交易费用的合约安排是提高效率的关键。 国有民营医院的产权结构 顾名思义,国有民营就是国家所有,私人经营。当然,国家可以以债权人的身份来履行消极的所有权;亦或以参股的形式充当积极所有者,即除了剩余索取权外,还对医院有控制权。毫无疑问,前者是可以完全按照经营者的思维去经营医院,国家干预得很少,是名副其实的“国有民营”。后者一旦国家的控制权履行得过多,其讯息费、监督费等交易费用肯定增长较大,显然会降低医院的运行效率。然而现实中介于两者之间的情况很多,那么国家与经营者之间的合约安排显然不只考虑交易费用的局限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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