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医院领导决策参考》 > 2004年第12期
编号:10741215
警惕!医院可能面临第三次诉讼高峰
http://www.100md.com 《医院领导决策参考》 2004年第12期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解释条文字意看,医疗事故赔偿以外的医疗纠纷同样适用该解释。如果这样的话,医院又将面临举证责任倒置的司法解释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第三次诉讼高峰,医院决不能对新《解释》掉以轻心。为此,本刊记者采访了部分法学界人士及相关人士,请看报道。

    《条例》是否会被《解释》“架空” 《解释》是否适用于医疗纠纷案件?如果适用,患方就会倾向于赔偿标准较高的《解释》,那么《条例》在司法审判中是否会被“架空”呢?对这些问题,卫生界、法律界还存在着争论。 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纠纷专业委员会主任陈志华律师认为,《解释》没有明确排除医疗纠纷案件的适用,在法律实践中,鉴于《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从总体上明显高于《条例》的赔偿标准,无论是起诉到法庭,还是医患双方私了,患方据此可能会提出较之以往更高的赔偿要求,《条例》很可能在司法审判中被“架空”。 中国医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委员邓利强律师却有不同的看法。他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的话说:鉴于人身损害赔偿经由司法解释确定的赔偿数额比《条例》规定的赔偿数额高,所以因医疗事故受损的患者,可能会以一般的医疗纠纷向法院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医疗机构提出不构成一般医疗纠纷的抗辩,并且经鉴定能够证明受害人的损害确实是医疗事故造成的,那么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确定赔偿的数额,而不能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因此,邓利强律师说,医院大可不必因为要承担更高的赔偿数额而担心。

    对此,陈志华律师提出不同观点:关键点就在于“经鉴定能够证明受害人的损害确实是医疗事故造成的”这个条件,医院会愿意承认自己出了医疗事故吗?依照陈志华律师的司法实践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7037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