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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741187
医疗事故赔偿中相关项目费用的计算
http://www.100md.com 《医院领导决策参考》 2004年第10期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已近两年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通知:人民法院审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时,参照《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办理。《条例》已成为解决医疗事故赔偿的依据,那么在实践中如何正确的理解《条例》规定,指导完成赔偿项目的确定和计算,这也是业界十分关注的话题。医疗事故赔偿的费用包括以下几大类: 医疗费 这项费用的赔偿需注意下述几点:一是《条例》特别规定,医疗费用凭据支付,也就是说,所赔偿的医疗费用必须是医疗机构开具的正式发票,且与病历、诊断证明及处方相一致的,患者自己承担的实际损失部分。患者已经报销,及不能提供原始发票、相应医院病历、处方,证明该项医疗费用与医疗事故有关,不能证明自己有此项费用的支出和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中。最高院关于民事赔偿部分的司法解释也明确“患者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二是该项费用赔偿中不包括患者自身原发疾病的医疗费用,例如:一产妇,因发生肩难产致使新生儿发生臂丛神经损伤,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院负有一定责任。该产妇要求医院承担其住院分娩的一切费用,法院对其正常分娩所需费用的索要赔偿部分未予支持。因为正常分娩费用是基于产妇本身的需要,而非医院过错所致。再如:某肿瘤患者,医院虽存在误诊过错,但治疗肿瘤的医疗费用是基于患者自身疾病所产生,其肿瘤非医院误诊行为所致,因此治疗肿瘤的医疗费用属于患者自身原发疾病的医疗费用,不在赔偿范围内。三是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这有两层含义:首先要明确在医疗事故发生后,患者是否需要继续治疗。《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专家们对此作出结论意见,也就是说,为避免一些不公正的因素影响,不应依据一个医生的建议和诊断,考虑患者今后继续治疗费用,应由众多专家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该患者是否构成伤残、今后是否需要继续治疗、能否康复,还是只是需要一些维持性医疗费用的意见。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难以确定今后治疗费用的项目和金额,笔者认为,在委托申请鉴定时,应明确该项要求,如果鉴定结论中未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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