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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从计生服务站购进节育环的行为药品监管部门该如何处理
http://www.100md.com 2005年10月8日 《中国医药报》 2005.10.08
     某药品监管局在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器械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医疗机构所使用的节育环是从当地计生服务站购进的。经调查,计生服务站提供给医疗机构的节育环价格为2.5元/个,医疗机构销售给患者的价格为2.9元/个。对此案该如何处理,执法人员产生了争议。一种意见认为,计生服务站没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机构从计生服务站购进医疗器械,显然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医疗机构应按从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企业购入医疗器械进行处罚;对计生服务站按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医疗器械进行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对医疗机构可以进行处罚,但计生服务站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专门机构,药品监管部门不宜对计生服务站进行处罚。对此到底如何处理?请详阅本版文章,也许对您理解这一问题有所帮助。

    ——编者按

    观点一:对两个机构都要处罚

    ▲按《条例》相关规定处罚

    笔者认为,药品监管局对计生服务站销售节育环的行为享有执法权。原因有二:首先,计生服务站可以成为药品监管局监管的对象。虽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担任执法主体,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但是该条例并没有完全排除其他部门对其监管的可能性。国家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担任执法主体,只是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技术指导、咨询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管。作为计生服务站其必然要参与社会经济活动,自然会受到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管,如物价局对其服务价格的监督,药品监管局对其药品使用、销售行为的监督等。因此,药品监管局对计生服务站销售节育环的行为具有执法主体资格。

    其次,计生服务站免费提供节育环应受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有价销售则应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由于我国的避孕药具流通实行的是“双轨制”:一条是各级计划生育部门组成,这是避孕药具计划免费供应的主渠道;另一条是由药品经营企业、医疗保健机构等部门的零售网络,实行有价销售,这是计划免费发放的补充渠道,以方便不同需要。但有价销售避孕药具的计生部门必须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否则就按无证经营处理。话题中,计生服务站有价销售节育环的行为,显然属于医疗器械经营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药品监管部门应按照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医疗器械进行处罚。

    此外,该医疗机构在购进节育环时并没有索要相关的证明材料和经营资质,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又从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购进节育环,违反了《条例》第二十六条不得从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医疗器械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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