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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全面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
http://www.100md.com 2005年10月13日 《中国医药报》 2005.10.13
     本报北京讯 记者侯玉岭报道 北京市药品监管局近日印发《北京市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和《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对本市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和卫生许可证管理做出全面规范。这两个规范性文件将于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暂行)》明确,北京市药品监管局主管全市保健食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批,保健食品抽检计划的制订、实施和对外发布抽检结果。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则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的药品监管分局负责。

    该办法还明确: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既要执行《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又要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严格执行批准的生产工艺,且主要工艺应在同一生产企业中连续完成;保健食品可以采取委托生产形式,但受委托生产企业必须先取得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委托生产的剂型必须与受委托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上标注的剂型相一致;委托生产的保健食品还必须在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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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明确:对全市保健食品的生产和经营,均实行卫生许可制度;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由北京市药品监管局负责,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卫生许可,由各区县药品监管分局负责。

    据了解,北京市药品监管局从2004年8月起开始承担全市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卫生监管和其他相关工作,这两个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标志着该市保健食品卫生监管初步实现规范化。

    又讯记者侯玉岭报道北京市药品监管局日前出台《北京市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和《北京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这两个规范性文件将于11月1日开始施行。

    《北京市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暂行)》明确规定:

    ——对全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应与卫生许可的内容相一致;生产化妆品所需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并禁止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和超量使用限用物质生产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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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国内特殊用品化妆品,需经北京市药品监管局出具审核意见,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组织生产;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于投放市场后2个月内报北京市药品监管局备案。

    ——化妆品应有标签,标签内容应与产品审批(备案)内容相一致;国产化妆品的标签,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卫生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或限用期),以及净含量;进口化妆品的标签,应注明产品名称和原产国名,制造者名称、地址或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净含量,进口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台、港、澳等地区生产的化妆品,也要在标签上标明原产地区名。

    ——化妆品经营单位应核实所销售化妆品的有效证明文件,并留存相关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证明的复印件。

    据了解,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监督管理由北京市药品监管局主管,该局还负责本市化妆品的年度抽检。全市化妆品的日常监管包括对化妆品经营单位的不定期检查,则由各区县药品监管分局负责。,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