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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视“店所联手”完善监管办法
http://www.100md.com 2005年10月18日 《中国医药报》 2005.10.18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病毒药、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制剂和曲马多制剂、未列入非处方药品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在全国范围内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凭处方销售。但由于处方来源不足,零售药店面临的市场压力越来越大,于是一些零售药店开始寻找新的出路。其中最普遍的方式就是“店所联手”,即药店与附近的诊所联手,诊所提供处方,药店销售药品。一些有实力的大药店甚至在自家药店旁边开设诊所,以解决处方药销售压力。那么,这种方式有无弊端呢?对药店的这种行为,监管部门应如何对待?

    笔者认为,首先,我们要看这种方式有利的一面:对诊所来说,可以减少药品采购和管理上的投入,将更多精力放在诊治工作上,从而提高医疗水平,增强自身竞争力;对零售药店来讲,既拓宽了处方来源,增加了销售利润,又满足了群众用药需求,符合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对监管部门而言,更容易控制诊所的药品采购渠道,同时便于对配药过程进行监管,有效防止“配错药”等事故的发生;对群众来讲,由于减少了药品供应的中间环节,可降低用药的经济负担。

    同时,要仔细分析这种方式可能存在的隐患:第一,零售药店是否会利用与诊所联手的便利,采取事后补处方的形式销售处方药,或者让诊所虚开处方,加大用药量或开贵重药品以提高利润;第二,诊所用药管理目前还没有类似GSP的规范可循,零售药店是否会利用诊所超范围经营药械,如注射类药剂、疫苗等,或利用诊所变相促销药品;第三,零售药店会不会同不具备医疗资质的“黑诊所”联手,违规向他们提供药械,从中赚取利润。

    如果出现上述现象,那么诊所开出的处方将成为分类管理的“黑洞”,处方药凭处方销售将成为一纸空文。因此,笔者认为,从保证群众用药安全的角度,监管部门对联手经营的药店和诊所必须加强监管。

    首先,要与卫生部门建立联动工作制度N郎棵乓岣哒锼矢褡既牒蜕?br>批标准,确保诊所经营的规范性;药品监管与卫生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开展合作培训,尤其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坚决取缔无证经营或非法经营的诊所,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其次,要转变执法思路,加大对药店的查处力度。针对实际情况,监管部门要增加对药店的检查频次,重点检查处方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药品销售的台账及出入库记录等,从小处着手,不放过任何一个环节,对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同时,还应通过暗访或指导等形式,督促药店药品分类管理实施到位。

    再者,要积极探索新方法。目前关于诊所监管的法律法规不是很完善,在实际检查中往往无法执法到位。对此,监管部门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从实际情况出发,探索新的管理办法,完善原有监管法规,确保监管及时到位。

    (黄久平 蒋楠), http://www.100md.com(黄久平;蒋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