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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医学法律地位日益受到各国关注
http://www.100md.com 2005年11月3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2433期
     桑滨生 郭子华 温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传统医药立法工作办公室

    一、传统医学概念

    传统医学是传统中医学、印度医学及阿拉伯医学等传统医学系统以及各种形式的民间疗法的统称。传统医学疗法包括药物疗法(使用草药、动物药和/或矿物药)和非药物疗法(在基本不使用药物的情况下进行,比如针刺疗法、手法治疗及精神疗法)。

    通常情况下,在非洲、拉丁美洲、东南亚和西太平洋地区使用“传统医学”一词较多,而在欧洲、北美以及澳大利亚则较多地使用“补充医学”和“替代医学”。在某些国家,补充/替代医学可以同传统医学互换使用。

    除中医学外,传播和应用较广的传统医学还包括印度医学(Ayurveda,也称阿育吠陀)、悉达(Siddha)、尤纳尼(Unani)、顺势疗法(Homeopathy)、整脊疗法(Chiropractic)和自然疗法(Naturopathy)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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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国外传统医药法律法规现状

    近几十年来,传统医学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推广和普及,不仅继续保持了在发展中国家的广泛应用,而且正迅速地在发达国家中得以传播,在满足卫生保健需求方面显示出巨大的潜力。尽管历史上各国对于传统医学的认识与管理有很大的差别,但许多国家的政府目前都在积极应对传统医学日益广泛的传播和应用,以不同形式、在不同程度上承认传统医学的国家逐步增多,在一些国家中传统医学的医疗、科研与教育稳步发展,政府的经费投入不断增加,管理机构及机制逐步健全,同时越来越多的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传统医药法律体系,将传统医学纳入法律框架内进行规范管理。

    世界各国对于传统医学法律地位的日益关注和重视。据世界卫生组织最新全球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有54个国家已经制定了传统医学法律法规,并且有42个国家正在制定传统医学的法律法规,预计未来拥有传统医学法律法规的国家将达到近百个,其中大部分国家是在1988年以后逐步制定和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反映出世界各国对于传统医学法律地位的日益关注和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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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国制定的传统医药法律法规大多以确立合法地位、加强规范管理、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传统医学发展为宗旨;所涉及的内容涵盖了中医、针灸、按摩、印度医学、尤纳尼医学、顺势疗法、整骨疗法、整脊疗法、自然疗法等各种传统医学;所采取的方式多种多样,有些国家对多种传统医学进行了统一规范管理,如南非1982年颁布的《联合卫生服务职业法令》(修正案),包含了对草药医学、整脊疗法、顺势疗法、整骨疗法和物理疗法的管理规定,有些国家则对多种传统医学分别进行立法管理,如印度制定、颁布了关于印度医学和顺势疗法的两部传统医学法律;一些国家对某些传统医学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法律管理体系,如新加坡有14部与中医药相关的法律法规,英国则制定了“关于整脊疗法的综合性法律框架”,包括《整脊疗法师法案》及与其配套实施的15部法规。

    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对草药进行系统管理,近十几年来各国有关草药的法律法规数量显著增长,有草药相关法律法规的国家由1987年的20个增加到目前的92个。有些国家拥有不止一部与草药相关的法律法规,目前法律法规的总数达到110部,其中有22部是独立的、专门对草药进行规范管理的法律法规,有41部与西药法律法规的部分内容相同,有47部与西药适用于同样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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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世界上普遍关注的、关系到传统医学可持续发展的传统医药知识及资源保护等问题,也开始成为传统医药法律法规中所规范的内容,如泰国已经制定、颁布了世界上第一个对传统医药知识进行保护的法律《传统泰医药知识保护与促进法》。

    在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许多发展中国家有使用传统医学的历史传统。传统医学作为一种重要的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在这些国家中对于许多(特别是农村和贫困的)人群来说,有时是惟一可获得和惟一可负担的医疗卫生资源,因而继续得到广泛应用,例如埃塞俄比亚90%的人口、印度70%的人口在初级卫生保健中使用传统医学。其中一些国家较早地开展了对传统医学的立法管理,如亚洲的斯里兰卡(1941年)、缅甸(1953年)、巴基斯坦(1965年)、印度(1970年)、孟加拉(1972年)、柬埔寨(1976年)等国;非洲也有16个国家建立起了传统医学法律框架。这些国家立法的目的在于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传统医学的合法地位,促进传统医学的发展,保证公众在国家卫生保健体系中特别是初级卫生保健中能够获得传统医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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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较有代表性的国家有印度和斯里兰卡。斯里兰卡于1941年颁布了《土著医学法令》,1961年颁布了《阿育吠陀法》,根据这一法令而成立的卫生部阿育吠陀司是阿育吠陀近代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促进了阿育吠陀、悉达和尤纳尼医学的发展,1970年又颁布了《顺势疗法法令》对顺势疗法予以官方承认;印度于1970年通过了《印度医学中央委员会法令》,1973年又颁布了《顺势疗法中央委员会法令》,这两个法令的颁布实施不仅赋予传统医学以合法地位,而且极大地促进了传统医学的发展。

    此外,具有传统医学应用历史的一些亚洲国家,虽然国家医疗卫生保健体系以现代医学为基础,但多种传统医学仍在民间得到广泛应用,如新加坡、菲律宾、泰国。近年来这些国家的政府逐步认识到传统医学在医疗卫生保健方面的重要作用,开始致力于促进并确保传统医学的安全执业,以满足公众对传统医学的需求,先后在卫生部内设立传统医学管理机构并制定了有关传统医学的法律法规,旨在确立传统医学的合法地位,并加强对传统医学的规范管理。

, 百拇医药     在欧洲、北美和其他发达地区,传统医学(通常称为“补充”或“替代”医学)以个体需求为基础、具有较低风险的治疗方法以及对于一些慢性病、老年病和重大疑难病所显示的有效性获得了人们普遍的欢迎。据统计,50%以上的人群使用过补充或替代医学疗法。传统医学在卫生保健中所发挥的重要贡献和潜在作用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国家政府的认可与接受,并在法律体系比较健全的发达国家中被逐步纳入法律框架内进行规范管理,立法的目的是确保公众获得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服务。在美国,每一个州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对手法治疗进行规范管理,自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对针灸进行立法管理以来,至今已有42个州制定了针灸、中医的法律法规,并有5个州正在制定相关法律;英国政府于1950年通过《顺势疗法行业法案》,正式认可了顺势疗法的法律地位,在90年代,政府又通过《整骨疗法师法案》(1993年)和《整脊疗法师法案》(1994年)规范了整骨疗法和整脊疗法,这两个法令被视为是英国传统医学上的重大发展,目前英国政府正在制定法律对针灸和草药医学进行规范管理;澳大利亚维多利亚省和加拿大卑诗省在2000年分别颁布了《中医注册法》和《中医、针灸师条例》,是西方发达国家首次对中医进行立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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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我国传统医药立法的必要性、紧迫性与重要意义

    尽管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传统医学的立法管理,目前传统医学发展所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仍然是缺乏国家政策和法制框架。在第56届世界卫生大会上通过的《传统医学全球战略决议》中,世界卫生组织敦促会员国根据既定的国家立法和机制酌情制定和实施关于传统医药的国家政策和法律,以支持适当使用传统医药并根据本国情况将其纳入国家卫生保健系统。

    世界各国传统医药发展的经验证明,对传统医学进行立法管理是保障公众利益、促进传统医学发展的重要途径。然而,无论与我国传统医学多年来的迅速发展相比较,还是与其他同样具有传统医学应用历史并继续在初级卫生保健中广泛使用传统医学的发展中国家相比较,我国的传统医药立法工作均有一定差距,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关于传统医药的专门法律,并且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存在着内容分散、交叉以及空白等诸多问题。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所凸现出来的一些新问题,如传统医药知识及资源的保护等,也亟需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管理和保护,以保障传统医药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国的传统医药立法工作亟待加强。

    我国是传统医药的发源地之一,在世界传统医药的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我国拥有世界上数量最多的公立传统医学医疗、科研、教育机构以及丰富的传统医学人力资源,在传统医学的医疗、科研、教育、药物管理等方面均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有些国家在制定传统医药,特别是中医药、针灸有关法律法规时,借鉴和吸取了我国传统医药的管理经验并得到了我国政府的积极支持。

    因此,我国的传统医药立法工作将不仅极大地促进我国传统医学的发展,而且必将成为世界各国发展传统医学的范例,推动传统医学在各国纳入国家政策和法律框架管理,对于世界传统医学的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并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