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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795966
伤病并存综合评定的几个问题
http://www.100md.com 《中华实用医药杂志》 2004年第24期
伤病,1损伤与疾病的关系,2伤病并存的评定,3损伤程度评定原则,4完善鉴定标准及相关法律条款
     在法医学鉴定工作中,来自公检法大量委托鉴定要求,我们通过提供的资料,结合法医学活体检验,依照两院两部之规定均能做出准确的鉴定结论。但在少数委托鉴定伤害程度的案件中,被鉴定人伤与病同时存在,且在一定条件下,伤病二者可相互转化、互为因果以及互为影响。在法医实践过程中,由于缺乏对损伤与疾病关系的了解,未对伤病的主次关系加以区别,盲目按照委托部门的要求去鉴定,势必造成对当事人不公正的结论。下面笔者就伤病并存综合评定的有关问题略谈己见。

    1 损伤与疾病的关系

    1.1 损伤与疾病无关 损伤与疾病无关表示损伤不会引起疾病发生,也不会直接影响疾病的发展,反之亦然。这种无关性质体现在:(1)疾病先于损伤发生,多见于需长期发展形成的疾病,如高血压病、动脉粥样硬化等;(2)疾病后于损伤发生,但损伤不可能导致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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