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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前期的药品制度改革(上)——英国药品法律制度(连载之二)
http://www.100md.com 2005年11月19日 《中国医药报》 2005.11.19
     英国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在19世纪取得了巨大成功。但进入20世纪以后,其在经济方面的垄断地位受到了挑战,这迫使英国政府不得不寻求新的出路。1905年,英国通过了新自由主义改革方案,同时英国药品法律制度也有了新的发展。

    1911年,《国家健康保险法案》(简称NHI)颁布。英国建立起国家保险体系,使得中低收入人群也可获得一定程度的医疗保障。该法案的实施,使得英国政府成了许多药品的实际买主,其每年为此支付大约五十多万英镑,同时政府对药品的质量和价格也更加关注。

    第一次世界大战造成了药品奇缺,药价飞涨,英国药学会和其他组织呼吁成立一个专门部门管理药品。1919年,英国卫生部成立,药品管理在英国得到加强。一战结束以后,战争期间欠下的巨额外债以及严重的经济萧条和失业,使得英国政府不得不压缩开支,实行紧缩的财政政策。为了使国家承担费用的养老保险制度能够经济有效地运转,英国卫生部于1920年秋,责令“医疗保险用药委员会”(简称CSDIP)对医疗保险用药质量问题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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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1917年颁布的《保险法》,保险委员会负有监控医疗保险用药质量的职责,但是保险委员会却根本没有专业人员来监督检查药品。因此,在1921年,CSDIP提出了两条建议:第一,授权具有药学专业知识的监督员直接进入药房检查药品;第二,在卫生部之下成立一个集权式的专门药品管理机构,对地方药品检验的结果予以汇总和协调。该建议经秘密征求药师代表意见,几经修改妥协,形成了英国早期的药品检验制度。这一制度是一个各方妥协的结果,比较保守。妥协、调整、循序渐进也逐渐成为英国药品法律制度演进的一个明显特色。

    第一次世界大战引起的社会问题在药品管理法规中也有所反映。1917年通过的《国防条例》规定,生活绝望的军人需凭医师处方才能取得和使用可卡因、吗啡和阿片等药品。1920年通过的《危险药物法》对这一规定进一步予以确认。而在原来的《药房法》中,规定药师可以随意向任何消费者出售这些药品。这也?br>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萌芽。

    1922年,英国开展“强力行动”,打击成瘾性药物的地下交易活动。英国药学会建议主要依靠提高药师的职业素质和伦理道德来解决这一问题,而不是单纯依靠打击,但遗憾的是,英国内政部拒绝了这一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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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26年,英国煤炭市场大滑坡和工人大罢工,政府又一次压缩财政开支,医疗保险的药品费用连年大幅度上升问题再度引起社会朝野的关注,目标指向医师收取回扣开大处方问题。为医治这一顽疾,卫生部支持保险委员会特别小组要求医生对开具的每一种药,说明是否存在与之等效但价格更便宜的替代药物。1929年2月,卫生部成立专门委员会,对医疗保险用药进行调研,试图建立评价药品有效性的细化标准。同年底,保险委员会就将已有的165种制剂分为三类:第一类属于正当药品;把疗效不确切,不再被认为是药品的制剂归入第二类;把一些不公开的“保密药品”归入第三类。医师可以自由开具第一类药品,但医师若非法开具第二类或第三类,就会受到保险委员会的惩罚。这样的分类在当时虽然十分粗糙也不甚合理,但这项工作却是现代国家制定基本药物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管理的最早尝试,因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河南大学药学院 于培明,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