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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行为”
http://www.100md.com 2005年11月26日 《中国医药报》 2005.11.26
     什么是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解释。但这一问题法律意义上的内涵和外延却对行政执法中的事实认定、管辖权的确认及行政处罚有着重要意义,笔者拟就此做一分析。

    笔者认为,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生产行为是指药品生产企业从工人、璞福ɑ鳎┖鸵┢吩霞案系慕岷峡嫉浇?br>成品包装入库结束这一行为过程;而广义生产行为是指从工人、生产设备(机器)和药品原料及辅料的结合(即投料进入机器)开始到药品进入流通领域,其所有权转移到有资格购进药品的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企业或医疗机构这一行为过程。那么,上述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到底做何理解呢?《药品管理法》第七条规定,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有权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第十四条规定,开办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须经有权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根据上述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如果既生产药品又要销售药品就必须分别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但实际上只要药品生产企业取得了《药品生产许可证》不仅可以生产药品而且可以销售药品,那么这种既生产又销售的行为就可认为是取得了《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吸收了经营(销售)行为,即其生产行为中包含有销售行为,也就是“广义生产行为”。此外,该法法律责任一章中,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生产假药或劣药的,除没收违法生产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外,还要并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或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上述条款中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行为如果是狭义生产行为,就不能将药品进行定价销售,何来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可见这里的生产行为也是包含有销售行为的“广义生产行为薄K?br>以,《药品管理法》中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应理解为包含有销售行为的广义生产行为。

    江苏省扬州市高邮食品药品监管局 郑周,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