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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印发《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http://www.100md.com 2005年12月1日 《中国医学论坛报》 2005年第45期
     本报讯 为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保证患者正常医疗需求,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近日制定并颁发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要求,临床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须使用专用处方。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规定》要求,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疗机构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应要求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处方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1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1次用量,药品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杜冷丁)处方为1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