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步之举的不和谐之音——评《北京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最近北京市卫生局发布了《北京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并于200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第一部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相关内容细化的地方性行政规范性文件,从这个角度看,《办法》有其积极进步的一面,它必将带动新一轮的《条例》实施细则的立法工作,对于确定《条例》中不明确、不具体和难以掌握的具体条款起到弥补、规范作用,对于修正《条例》中的不妥和语误必将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纵观《办法》14条内容,却很不是滋味,一种不吐不快之感油然而生,于是奋笔疾书,浅谈粗见。一、《办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办法》第1条开宗明义阐述了《办法》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然而,《办法》是一部地地道道的行政处罚规范性文件,国家早在1996年就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但是在立法依据上却对此只字未提,突显《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脱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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