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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采购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http://www.100md.com 2005年12月21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2460期
     我国在医药行业实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6年来,从实践结果看,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广大患者并没有明显感到药品价格下降,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依然突出;通过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降低医院虚高药价、让利于患者、纠正医药行业不正之风的目的远没有达到。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存在的问题

    药品购销差价率未作限制。现行药品价格政策明确:“实行政府定价药品的范围由国家规定,药品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医疗机构在不突破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及国家规定的批零差率的前提下,制定实际销售价格。”各省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对药品也有最高限价。但是由于对医疗机构购销药品差价率没有做出限制,只要实际销售价格没有突破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就是可行的;同时,在招标采购政策中规定:“要选择质量好价格合理的药品中标。”这是为了保证药品质量,防止劣质药品以低价占领市场。而“质量好、价格合理”的标准如何界定?由谁界定?在实践中难以把握。另外,实践表明,价格低廉、采购数量少、临床用量小的药品并不适于集中招标采购,即使用来招标,也多是无人问津。这就给高价药品中标提供了进一步的可能空间,进而增加广大患者的就医负担。在现行“以药养医”的医疗体制下,医疗机构总是会受到利益驱动,最终得利的只能是医院等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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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招标采购监督不力。由于药品的特殊性,药品招标采购现场监督委员会里真正懂得药品知识的人员较少,在审核药品时,面对上千种药品,往往是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督,加上许多药商为了自身利益在招标前就对评委们进行“攻关”,使得监督机构无法真正行使监督职责。同时,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弱化,对不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规定的医疗机构、企业、中介机构等未能进行严格的处理和处罚。

    招标体制存在严重缺陷。在招标实践中,医院既是招标规则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而医药企业则在买方市场的情况下处于弱势,面对带有部门利益趋向的不平等、不公正招标规则,只能逆来顺受,委曲求全。在中标企业和医疗单位签订的药品购销协议中,对中标方要求非常苛刻,一方面招标时只有品种,没有数量,一旦提出要货,必须在限期内送达,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签订合同不确定药品采购的数量,以替代药品规避招标,甚至出现药品“中标就死”的现象。而招标方却不承担任何风险和违约责任,医疗单位不仅可以不执行合同,甚至可以任意退货。遇到价格调整,调高了,仍按招标价格执行;调低了,执行新价格。且拖欠药款现象愈演愈烈,有的医院拖欠的药款甚至是库存药品的一倍以上。如此种种,使合同成为一纸空文。这种“单赢”招标体制,完全背离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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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大群众没有得到实惠。现行药品招标采购制度实行以来,扩大了医疗机构利润空间,而老百姓在医院看病购药的价格依然很高。国家有关部门对招标药品的价格管理曾多次发文,规定要把招标的让利部分让给患者,但大多数地方医疗单位并没有认真执行国家的规定。实践证明,由于招标主体让利机制不到位,老百姓依然不能从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中得到实惠,这与实施药品招标制度的初衷是相背离的。

    改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措施

    尽快完善强化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规章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应充分考虑医院、医药企业、药品供应商的利益、责任和风险的对等,力求建立引导医药双方风险共担的新机制。

    改进和加强药品价格管理,政策力求趋于合理,进一步降低虚高药价。首先应尽快重新审定、下达《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中的药品价格,重新审定后的价格,应当按照药品分类实行一次性集中下达。其次,应实行药品价格专家评审制度和有患者代表参加的价格听证会制度,进一步提高政府有关药品定价的科学性。要不断使药品招标采购制度既要实现让利于民、让利于患者,又要有利于促进医疗和医药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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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药品购销差价率,实行药品顺加作价的办法。为了避免出现医疗机构只采购高价药品等问题,要进一步改进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作价办法,实行以中标价格为基础,顺加规定流通差价率的作价方法,由各医疗机构按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自行核定执行。这样能从一定程度上引导医疗机构真正让利于民。在实施过程中,一是要明显降低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体现通过招标采购药品大部分降价的好处,让利于民,让利于患者;二是针对中标药品价格高低实行差别差率作价,鼓励医疗机构更多地使用低价药品,减轻患者看病购药的负担,同时引导药品生产企业生产更多更好的低价药品。

    加大对药品集中招标全过程的监督力度。一是建立合理、科学、有效的评价指标体系,杜绝人为因素的影响,保证招标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二是供药单位必须及时、足额供药,同时,医院也必须按合同规定如数、及时购进,并及时付款;三是扩大药品招标范围,确定药品中标数量,简化招标工作程序,明确供需双方权利义务,加强招标监督检查;四是中标企业应保证药品及时配送,不得转让或者分包药品购销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中标药品进行回扣促销。

    改革药品招标采购体制。积极推行药品招标采购网络化,建立药品网上竞价制度,提高中标候选品种药品的透明度,防止药商对医院选用药品的“二次攻关”。要有效遏制投标方和招标方的私下交易,保证招标采购公开、公平和公正,并建立严格的投标企业、医疗机构、评标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违规责任追究制度。, 百拇医药(据中国审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