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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对待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
http://www.100md.com 2005年12月31日 《中国医药报》 2005.12.31
     随着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药品监管机关在具体执法工作中,随时都有可能作为被告出庭应诉,接受司法审查,并可能承担诸如赔偿或其他相应的法律后果。由于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一些药品监管机关认为当被告是一件不光彩的事,会影响行政机关的威信,不愿意出庭,甚至惧怕打官司。其实,绻?br>经过法院审理,做出了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则可证明药品监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正确的;即使判决具体行政行为撤销或部分撤销,也只说明该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部分不合法,仍改变不了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所以,药品监管机关应正确认识自己在行政诉讼中所处的被告地位。一旦行政诉讼发生后,要积极主动应诉,向人民法院提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提供有针对性的答辩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除做好应诉工作、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外,还必须履行义务,遵守诉讼程序,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反之,如果对人民法院的审查不配合、不支持,或因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怕输“官司”而故意做出妨碍行政诉讼正常进行的行为,就会影响行政机关的威信,甚至有可能导致败诉。

    如何确保药品监管机关做出的每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正确、合法,避免行政诉讼的发生?笔者认为,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必须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即任何一个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规定的事实要件为基础;每一个事实要件必须有相应的事实佐证;每一个事实佐证必须经得起法院审查,经得起对方的反驳和质证;同时提供的证据必须是能够在法律上被确认具有证明力的证据。

    其次,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行政行为所援引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是合法有效的文件,既不得与更高层次的规范相抵触,又不是过期失效或尚未生效的规范性文件;行使该项职权具有法律的明确授权;行政行为的各方面(如处罚的种类,幅度等)都要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对行政相对人行为的认定和对事件性质的判断应符合法律所规定的事实。

    第三,应当遵守正当程序规则。在具体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时间上、内容上、顺序上,既不能颠倒又不能错位、缺位和空位,否则将会影响执法工作的效率和行政行为的效力。如对当事人按简易程序进行处罚时没有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或制作了没有向当事人送达,或送达了而当面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这些都是违反程序的行为,易导致败诉。

    第四,一定要注意自己的权限范围。主要包括:一是不要行使其他机关的权力。如《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处罚决定。二是不要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权限的范围和幅度。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违反该法情节严重的,罚款最低限额为三万元,最高限额为五万元,进行处罚时罚款额只能是三万元至五万元之间。三是不要行使上级机关的职权。四是不要超越管辖权行使职权。五是不要滥用职权。

    湖南省茶陵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谭建荣,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