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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208713
诊断前后不一致 医院未必承担责任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月19日 《当代健康报》 2006.01.19
     简要案情

    患者李某因严重上呼吸道感染症状入A院治疗,诊断为“急性感染性多发性神经根神经炎”。之后,因病情不断进展,转入B院,诊断为“病毒性脑炎”,后病情好转出院。后来,患者又到C院住院治疗,诊断为“急性迟缓性麻痹、类脊髓灰质炎”。

    患者李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以A院、B医院对患者的诊断过程中存在误诊为由起讼,一审被驳回。再审,法院进行了法医鉴定。鉴定结论为:A院、B医院在对患者的医疗行为是符合医疗规范的,其病情的后果与两家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最后,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准予撤诉。

    点 评

    本案是关于医院在诊疗过程中,诊断结论如果前后不一致,是否构成法律责任上的误诊,和一定承担责任的问题。

    在医疗纠纷中,医院对误诊承担责任的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为:1.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的行为存在过失,即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常规的的行为;2.患者有损害的后果;3.此过失与患者的损失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4.无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这与普通人所认为的在医疗过程中医院对患者的诊断前后不一致即是“误诊”不同。一般人所谓的“误诊”的形成原因很多,是否承担责任并非普通人所认为的只要前后诊断不一致就一定承担责任。而只有符合过错责任原则的四要件时医院才对患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患者及其家属见到两家医院在对患者的诊断结果与第三家医院的不同时,就认为两家医院存在“误诊”,应当承担责任,而并未认识到形成误诊的原因。此案中形成的原因在于患者的疾病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并且患者家属在患者去医院诊治时也未能真实向所就诊的医院陈述和病情有关的情况。由此原因造成的前后诊断不一致系原告自身原因所造成,医院对此不应该承担责任。

    因此,患者在就医时,应将和自身疾病有关的信息如实向医生陈述,以使医生能够准确的判断出疾病并对症治疗。如果出现医院在诊断过程中前后诊断不一致的情况,也不要盲目进行诉讼,因造成医院诊断前后不一致的原因较多,并非前后诊断不一致就构成法律责任上的误诊行为,就一定承担责任。

    (点评律师:山东诚亦成律师事务所徐璐璐),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