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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药多名”遭非议 行业潜规则待破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月20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9期(总第2262期 2006.01.20)
     近日,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提出,针对“一药多名”现象,药监部门将深化药品审评注册机制改革,着力解决药品注册审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不合理现象,逐步规范药品名称。

    分析人士指出,为药品冠商品名一直是制药企业进行市场营销的重要前提,尤其是对处方药市场中所谓的“新药”促销有很大影响。一旦加大仿制药名称规范力度,药企的销售策略将发生相应改变。

    “和谐社会”也被用作商品名?

    “不要小看这个商品名,它是产品销售的基础。现在医生开处方都写商品名,这样能保证开的处方和最后卖的药对上号。假如没有商品名,那就麻烦了,开了你的产品有可能被换成别的企业的药。”广州某制药企业老总向记者透露了给药冠商品名的好处:一是可以保证甲企业的医药代表在终端促销时不会为有同类产品的乙企业打工;二是在越来越多平价药店涌现的时下,同类药品的价格在医院和药店有很大差别,医生开有商品名的药品能有效防止处方外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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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随着近年来大量仿制药的上市,“一药多名”现象日益严重,尤其是在抗生素、心脑血管等用药领域,往往一个通用名药能出来几十种商品名。

    有统计表明,在200种常用药品中有4个药名的占20%,5个药名的占25%,6个药名的占25%,7个药名的占15%,甚至有的药有10多个药名。

    看看这一长串的药名:伊贝特、艾司莫、异乐定、艾狄莫尼、依母多、丽珠欣乐……实际上就是同一种药物——单硝酸异山梨酯,一种用于预防和治疗心绞痛的药。而像头孢曲松、头孢噻肟等常用抗生素的商品名更是多达20个以上。不久前甚至连“和谐社会”这个近期的热门词汇都被香港某企业申报为其新上市抗生素产品的商品名。

    正在逐步规范

    “一药多名”愈演愈烈,由此造成的不良现象越来越多。目前老百姓呼声最高的就是差价问题,其中大部原因就是由同一种药被改头换面后抬价当作“新药”销售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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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过多的商品名也给医院和药店带来了不小麻烦。有业内人士估计,一家400张床以上的综合医院,每位临床医师每天要与一两百个药名“打交道”,如果平均每种药有3个异名,就要记住五六百个左右的药名;而药剂师的脑子要装住六千多个药名。很多医生和药剂师都被五花八门的商品名搞蒙了,开重药的现象越来越多。

    据悉,在去年“两会”期间,“一药多名”是代表提案中仅次于药价虚高的又一大焦点问题。

    而SFDA也一直在对此进行规范。2003年底,SFDA下发《关于药品注册管理的补充规定》,收紧了药品命名的范围。按照规定,新药保护期、过渡期已过的药品,不再批准增加商品名。这次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透露出的信息表明,SFDA将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的审批。

    存在有无必要

    对于“一药多名”,业内有不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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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某咨询公司高级咨询师王运启认为,“一药多名”不仅给正常的医疗秩序带来麻烦,对于整个行业的发展也有极为不利的影响。“每个企业在打广告时都用自己的专用名称,从整个广告资源的分布来看,确实浪费严重。从小的方面来看,企业为了争夺渠道资源,不得不花大力气,甚至黑箱操作以获取在医院和药店的销售主动权。这也会加大企业的销售成本。”王运启预测,如果有相应的措施来整顿“一药多名”的不良现象,行业营销将会有较大变化。“起码在做广告时,就得考虑是否发生免费帮别人做宣传的情况。这就对广告制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广告诉求点要求更加明确。很多企业将选择以自己企业的名称作为广告宣传的重点。”

    “一药多名现象,我个人认为有其合理性。相信很多企业也有同样的看法。”江苏正大丰海制药有限公司市场总监朱勇表达了相反的意见。“一药多名这种情况应该属于企业行为和市场行为。毕竟,企业必须通过商品名的宣传来达到促销的目的。从这点来看,商品名的存在无可厚非。”朱勇认为,在一个市场里,任何商品的价格都有高有低,不可能完全一样。虽然中国的仿制药占医药市场绝大比例,但从现实环境来看,它还是很有存在的必要。“中国不比美欧发达国家,他们的药品大多属于创新药物,做的是研发和品牌。目前国内真正做到自主创新的企业还很少。”因此,“一药多名在我们国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企业可以通过加强质量,扩大宣传以及提高服务品质来实现产品的差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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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加强规范商品名造成的企业差异化营销难度加大,黑龙江珍宝岛制药有限公司营销管理中心的訾惠博认为,用企业的商标进行品牌宣传同样可以促进销售和带动一批产品,因为专用的商品名仅仅针对一个产品。“企业创品牌占市场不一定非得走商品名这一条路。”訾惠博说。

    资料

    目前市场上一种药品通常具有通用名、商品名、习用名三个名称。通用名是药品的“法定”名称,即其主要化学成分或原有的基本名称;商品名又称商标名,即不同厂家生产的同一药物制剂可以起不同的名称,具有专属性,是为了宣传和保护自己产品而起的名字。习用名又称为别名、曾用名,是不规范的名称,却被长期广泛应用。按照SFDA的规定,药品的习用名从2005年1月1日起已停止使用。

    医药经济报2006年 第9期, 百拇医药(陈国东 洪天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