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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罪”剑指药品回扣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月20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9期(总第2262期 2006.01.20)
     日前提请最高立法机关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意味着发生在医疗机构的药品、器械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收取药品回扣、赞助费、新药推荐费等,数额较大的,将可能以商业贿赂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法律界对此仍有争议,医院药剂科有关人士则认为,此举具有一定震慑力,但实际操作难度较大,而且,治理药价虚高,仅仅在下游“筑堤”而不从源头疏导可能难以起到决定性作用,对于医疗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来说也会有失公平。

    该不该以受贿定罪?

    去年底,山东省卫生厅公布了该省医疗卫生系统6起贪污受贿案件,几位医院药剂科相关负责人分别获刑。此前,江苏省的南京、苏州等地也有药剂科主任牵涉到类似案件中,部分人员也因此获刑。但法律界在医生或药剂科收受回扣是否构成受贿罪方面一直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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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大学黄京平教授认为,病人购药的花费有相当一部分是国有资金。因此处方等涉及药品管理的工作,可视为国家公权力的表现,相关人员也可认为是属于在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吃回扣应视为受贿。而另一位法学教授则认为,目前对医院药房工作人员收取回扣的行为以受贿罪处罚还没有明确、充分的法律根据,一些地方相关案件的判决值得商榷。“定罪不能只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群众的反应。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必须坚持,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群众意见再大,也不能定罪。”

    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学教研室主任王岳认为,对商业贿赂罪适用主体的扩大,在司法实践中必须要注意:并非所有的商业贿赂行为均构成商业贿赂犯罪。按照经济刑事立法的节俭原则,只在某种行为以民事的、经济的及行政的法律手段不足以保障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秩序运行时,国家才以刑罚手段控制。“只有其社会危害性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才能以犯罪论处。否则只能追究其行政责任。”

    实际操作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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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的药剂科人士对这一草案的出台持何看法?一些医院的药剂科主任在接受采访时认为,药房人员收取药品回扣,给药房管理、医院管理都会带来很多麻烦。在刑法上给予解释总的来说是有好处的,有一定的震慑力,有总比没有好。目前这种情况确实很难处理,即使有数额较大的回扣比如几十万元,也不好认定是否犯罪,因为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

    湖北某医院一位药剂科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从事药剂科管理工作十多年来,一直坚决反对药房人员收受药商贿赂,对这方面加以严格管理。“以前发生药房人员拿回扣的事情,如果有举报的,经查证属实,一般都是给予纪律惩罚,比如停岗一段时间,把回扣款上交等。”

    “但这些措施的作用并不大。因为一直以来医院的回扣行为都很难认定,这个草案将来如果真的要实施,也会面临同样的困难。”这位药剂科负责人指出,“比如像医院药房某些人员在和医药代表交易时,贿赂一般都不通过正常渠道,或者通过转换形式交易,证据不好抓。你问药厂它不承认,药房工作人员也说没有。而且,如果按这个草案上规定的去实施,行贿人也有罪,这样可能更不好查。因为原来纪检部门只查医疗机构,只处罚医务人员,却不管药厂,医药代表一方即使说了真相,大不了药厂让他马上走人,对他来说没什么损失。但按这一草案新的规定,以后就是双方都有罪了,药厂方肯定会守口如瓶,调查也许更有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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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价虚高不能仅靠“悬剑”

    此次草案之所以将医疗机构药品回扣这块纳入,原因之一是因为群众对于虚高药价意见很大,并认为医院工作人员收取回扣直接导致了药价虚高。但这一举措能否真的抑制药价虚高?业内人士有不同的看法。

    “药品作为一种商品,从生产、流通到使用每个环节都有回扣让利行为,要不药品代理商回扣的空间是如何产生的呢?仅仅对医院工作人员采购药品收取回扣追究刑责,似乎有失公平。”一位药剂科人士认为,“要知道,即使医院工作人员不收受回扣,药品价格也不会大幅下降,在目前药品供大于求、药品价格体系尚未理顺的情况下,为了自己生产或代理的药品有好的市场,经营者还会采取其它促销方法,药品价格空间仍然存在。这几年,纠风办、纪委对药品回扣问题的治理也没有少花力气,但效果呢?”

    “正因为有土壤、空间,腐败才存在。”这位人士认为,“要想遏制药房人员、医生收取回扣,加强立法是一方面,问题的关键还是要多方治理,比如药品流通管理、价格管理等都要配套。使用环节尽管有‘剑’悬着,但之前的环节不管也不行。就像洪水来了,只在下游垒堤坝而不去考虑如何治理洪水的源头,怎么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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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民说法

    kaonong:

    这样医疗费就能降下来?主要还是体制原因吧。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都是治标不治本!

    fox_203:

    16次药品降价,未治标更不治本!从药厂到医院,中间环节太多,每个环节都在牟取暴利,回扣只是其中一个因素!药价降下来?难比登天啊!

    六味地黄丸:

    商业回扣是正常的行为,但是要把暗扣变为明扣,并入帐管理。现在问题主要是在执行上,如何保证法律能落到实处,使医院人员不敢拿,不能拿。

    这肯定是一种进步,但仅仅是一个很小的方面。医疗费要能降下来,需要整个医药医疗体制彻底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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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em1964:

    仅仅靠惩罚采购药品收取回扣,医疗费就能降下来了吗?回答是:不能。

    医疗费长期居高不下,在下以为主要原因是:1.政府主导部门缺位;2.历史欠账过多导致结构性失衡;3.公共财政对公民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医疗保障不足。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细化市场,满足需求,保障公益,鼓励和保证公平竞争,这些原则是经济发展规律的要求。

    kcy76:

    我觉得问题主要在物价部门。试想一下,如果药品零售价定价本就虚高,要想把它降下来难度有多大!现在医院的价格虽然说比较贵,但却是在物价部门定的最高零售价范围之内。如果只靠招标采购竞价机制来调控价格,我们还需要物价部门吗?

    我又思考,就算医务人员不拿回扣,采购人员不收红包,可这样的虚高价格带来的利润全部归药品流通部门,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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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味地黄丸:

    我知道很多药厂在定价的时候都把医院公关和回扣费用计入到成本,不然就缺乏操作的空间,药就进不了医院。现在很多很有效的老药为什么没有人生产?因为药厂是企业,也要赢利,无医院攻关和回扣空间的老药、便宜药就只好不生产了

    yzx:

    物价部门把药品价格定高了,再加上15%的顺差作价,当然药品费用在处方值中显得比较高了,群众看病贵的问题自然很难解决。另外物价定高了,就给“回扣”留下了生存的空间。物价部门定出的“最高零售价”和“企业自主定价”为何比出厂价高几倍甚至几十倍,这个问题到底该谁管?去年不是有说法说要取消医院的15%加成率吗,那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吗?社会舆论、群众矛头一直指向医院,又有谁站出来解释一下呢?!“回扣”空间已经客观存在,不能让医院拿,那给中间商拿吗?

    大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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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的极是虚高定价是罪魁祸首

    sadey:

    国务院政策研究室的一些数据显示:近几年医院的总收入中,药费收入占60%左右,少数中小医院高达70%~80%,药品毛利用于弥补医疗亏损的比重,1991年占51.3%,2000年上升到68.9%。目前医院的总收入中,最主要的来源就是药品、挂号医疗费用和设备检查费,政府投入资金不足5%!

    板子打在医院身上时,考虑到以上数据了吗?打医院,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老百姓医疗费用高居不下的问题吗?

    (网民说法来源于“药师在线”论坛。以上言论仅代表其个人观点)

    医药经济报2006年 医院周刊第3期, 百拇医药(张永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