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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程序意识 科学严谨执法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月21日 《中国医药报》 2006.01.21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泉州某公司诉泉州市药品监管局一案做出终审判决,标志着这起行政诉讼案件尘埃落定。本案有一点值得注意,即行政相对人在诉讼中提到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的问题。以往行政相对人关注更多的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在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方面的违法性,也就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实体性违法。近年来,随着学术界对“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抨击,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意识都得到了强化。

    程序性违法是与实体性违法相对而言的,它是指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当中违反法律程序。具体而言,该行为包含两类违法现象,即公益性违法和侵权性违法。前者指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违反基本的法律程序原则,破坏法治秩序;后者指该行为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权利。一般情况下,行政违法行为分属上述两类现象之一,但有些严重违法行为属于两者之竞合。假如行政违法行为在公益性违法及侵权性违法两个方面均程度较轻,那么该行为属于技术性或者手续性违法,本案中的行政机关即以此作为抗辩,并得到法院支持,可见,技术性或者手续性违法属于轻微瑕疵,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仍然可以予以维持。

    人们一般认为,某些行政机关不重视法律程序的根本原因是“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以及程序工具主义思想作祟。其实,促使有些行政机关一再违反程序规则的根本原因在于利益权衡。假如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违反法律程序而导致该行政行为被撤销,那么其此后会尽量避免在此类程序性违法事项上重蹈覆辙。由此可见,从根本上遏制程序性违法的途径在于建立完善的程序性违法制裁机制。程序性违法制裁机制发挥作用的关键在于“撤销行政机关因程序性违法所获取的利益”,换言之,就是使行政机关程序性违法行为丧失发生法律效力的可能性。

    当然,程序性违法制裁机制也有相应缺陷,假如不分程序违法的具体情况,不分轻重一律判定行政行为无效,那么有可能造成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失,同时放纵那些本应受到处罚的行政相对人,使其逃避打击。对此,人民法院在做出是否行使程序性违法制裁机制的时候,应当本着利益权衡的原则行事,对于技术性或者手续性违法行为可以维持行政行为的原有效力;但是,对于公益性违法及侵权性违法事项,则应启动程序性违法制裁机制。

    中国政法大学 许身健,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