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制剂标准编写细则
中药制剂质量标准正文按名称、处方、制法、性状、鉴别、检查、浸出物、含量测定、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规格、贮藏等项顺序编写。除名称外,其余各项加鱼尾号“【】’作为该项小标题。
一、名称
详见《中药命名原则》。二、处方
1.成方制剂应列处方:单味制剂为单一药味,故不列处方。而在制法中说明药味及其处方量。
2.保密品种编写方法另行文。
3.处方中的药材名称
(1)中国药典、部颁标准已收载的药材,一律采用最新版规定的名称。
(2)凡部标、药典未收载的药材或辅料,应制订标准。
4.处方药味的排列
根据中医药理论,接“君臣佐使”顺序排列;非传统处方,也可按药物作用主次排列。
5.药引及辅料
处方中的药引(如生姜、大枣等),如为粉碎混合的列入处方中;煎汁或压榨取汁泛丸的,不列入处方,但应在制法项注明药引的名称、用量。一般辅料及添加剂,如炼蜜、酒、蔗糖、饴糖、防腐剂等,亦不列入处方,可在制法中说明。
6.处方中药材与炮制品的写法
(1)处方中药材不注明炮制要求的,均指净药材(干品);某些剧毒药材如草乌、川乌、天南星等,根据习惯应冠以“生”字,以引起重视,如“生草乌”“生天南星”等。
(2)处方中药材属炮制品的,一般均用括号注明,如黄茂(蜜炙)、当归(酒炒)。牡蛎(煅)、地榆(炭)等。有些炮制方法一时难以统一,为了照顾用药习惯可收载两种方法或括号内注明“制”,如熟大黄(酒蒸、酒炖)、天南星(制)、狗脊(制)等;有些炮制品用括号难以说明而且习惯直接用炮制品的,即用炮制品名如熟地黄、诃子肉等;如炮制品已作为单列品种收载于药典正文中,可直接使用其名称,如制何首乌,不写“何首乌(制)”;属于净选加工的“炮制品”按最新版药典附录通则和药材正文项下的规定处理,不另加括号注明,如肉桂按规定除去粗皮,不必注明“(去粗皮)”。
7.处方量
(1)处方中各药材的用量一律用法定计量单位,重量以g、容量以ml表示。
(2)固体制剂、液体制剂等总出药量一般以1000g(袋)、1000片(粒)、1000ml计算。实际应用时,可按比例折算。
三、制法
1.制法应考虑到各生产厂的设备条件、产量及经验等情况,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可结合现代新工艺,简明扼要叙述制备方法、条件和要求。
2.属于常规或中国药典已规定的炮制加工,在制法中不需叙述,特殊的炮制加工可在附注中叙述。
3.制法中药材粉末的粉碎度用“粗粉”、“中粉”、“细粉”、“极细粉”等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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