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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好心”还是要“维权”?
http://www.100md.com 2006年2月10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16期(总第2269期 2006.02.10)
     ——广州市妇婴医院代购药事件凸现维权尴尬

    年初,广州市妇婴医院医生违规替患者代购药品事件引发广泛关注,在广州市卫生局得出医院此举是“为了替患者省钱”的调查结果后,大众对此事件的关注已渐趋平息。但对此事件进行再思考,其中颇有值得业内人士深思之处:为何医院为患者着想,结果却惹来医患纠纷?在“好心”与“维权”两者之中,医院应该如何把握这个度?

    代购药事件“迷雾”

    2005年1月至6月,3岁男孩熙熙(化名)因患重型地中海贫血在广州市妇婴医院接受了脐血移植手术。据熙熙的父亲黄某介绍,当时医院承诺手术费用在25万元以内,而且医院还可以申请为其减免5万元,但熙熙在进行脐血移植手术前后都要化疗,而相关的化疗药物该院当时没有,后在医生的建议下,由该院儿科医生孙某代为购买。每次医生收了购药款后都开具了一张手写的“收据”,黄某对未提供发票表示质疑,医生告诉他,由于所购药物低于市场价,供货商出于利益考虑,不方便提供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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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年内,熙熙在医院的手术费用花了25万元,加上医院代购的8.5万元“贵重药物”,熙熙的医药费总额达到了33.5万元。但非常不幸的是,由于出现了排斥反应,熙熙的移植手术最终失败。熙熙必须进行第二次移植手术才能维持生命,但高达30多万元的费用让这个家庭已经无力支付。这时,一直对医生“代购药”心怀疑虑的黄某向院方提出,医院的代购药行为中存在诸多疑点,明显属于违规操作,医院应对手术的失败负责。与医院交涉未果,2005年8月,黄某向广州市卫生局投诉。与此同时,他还向南方各大媒体反映了这一事件,正值天价医疗事件热炒之时,“代购药”一时间也成为人们抨击医疗腐败的关键词之一。

    调查结果:为患者省钱

    在广州市卫生局调查结果尚未得出前,记者曾就此事件专程采访了该院医务科和党委办公室负责人。两位负责人承认“如果事情属实,肯定不合法”,但他们也向记者强调:“现在有些用药医院确实没有,只好要求患者到外面去买,医生代购也行,这在南方的医院来讲是很普遍的现象,况且,医生代购比患者自己买还便宜一点,这也是替患者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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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5日,广州市卫生局向媒体通报了调查结果以及处理决定。调查小组认为,广州市妇婴医院医生收取黄某现金代购药品属实,属违纪违规,要全市通报,事件主要负责人孙某负有直接责任,责成医院处理责任医生。但通报同时也支持了医院的说法:医生代购药的行为是为了帮助患者省钱,且外购药已按剂量用于患儿的治疗,医生并未从中收取家属“红包”及药商回扣。医院为患者代购的8种药品,如果按市场零售价格采购,需98169.6元,而实际采购金额为84330元,实际上为患者减少了13839.6元药费。

    广州市卫生局一位党委副书记认为此举可以说是“合情合理不合法”。据他介绍,这也是业内专家们的同感。广州市妇婴医院为患者进行脐血移植是按照国际报道成功率较高的意大利经典方案进行,按照该治疗方案,马血清、氟达拉滨、马利兰、赛尼哌为推荐使用药品。但马血清这种药物国家还没有批准进口,国内市场上买不到。如果按法规办事,外国药品没被批准进入国内的,就算再有效,患者也不可能从正规途径买到。因此有时医生出于治病救人的需要,就到香港甚至国外去帮病人代购药。但这样做,医生又违反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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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说法:医院应以执业规范为准则

    ■广东粤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承辉

    我认为卫生局所说的“合情合理”有失偏颇。这个“合情合理”从患方的角度来说是难以理解和接受的。

    首先是关于知情权的问题。治疗过程中,由于医院没有患者化疗所需要的药物,医生建议患者自己自行购药,而患者对此自然是一头雾水,此时医生提出来为患者代购,这从情理上来讲说得过去,患方也可以接受。但遗憾的是,医生为患方购药后,在以后的治疗中,患方从没见过自己费巨资购买的药品是什么样子的,更无从了解药品有没有用于治疗、是怎么使用的,只是大把大把地交钱、拿到一张张手写的收费收据,医院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患方的知情权,这没法不让患者产生“暗箱操作”的怀疑。

    还有,卫生局和医院人士普遍认为这样的行业“潜规则”是合情合理的,但怎样让并非业内人士的患者理解医生的出发点是善良的、合情合理的?购药渠道不明确,没有正规发票,医生怎么保证药品质量?从患方的角度,完全有理由怀疑医生只是随便找一个人在外面买了一些很普通的药物来替患者治病。何况,这次由医生代购的8种药品中,有7种是可以在广州买到的,医生冒这么大的风险到香港去购药,只是为了替患者省钱,这种说法实在难以让患者信服。所以,患方不服卫生局的调查结果,表示不排除对簿公堂的可能,也是因为该报告在关键的药品来源等问题上没有给出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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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重要的是,该病的治愈几率并不像医院刚开始承诺的那样高,通过一段时间的治疗,患者病情没有得到缓解和恢复。要知道,患者来医院是为了治好病,只要病治好了,患者一般不会去在意代购药这类细节,但对于一些治愈率并不是很高的疾病,不难预料到治疗失败后患者会对代购药产生质疑,“替患者省钱”之类的说法,患者是难以接受的。

    总而言之,如果医生在诊疗规范允许的范围内为患者检查、手术、用药,就算患者的病情没有得到控制和改善,我们还可以说这里有一些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存在,至少医生的诊疗行为不会受到指责。所以,对医院方而言,医护人员还是要绝对以医生的执业规范为准则,这是值得医院在今后的管理中充分关注的。

    同行意见:“好心”也要有维权意识

    ■杭州市红会医院医务科 湛郑辉

    医院是一个组织,组织就有纪律和规范,作为组织一部分的医护人员必须按规范行事,但医护人员也讲人情道理,医院里出现一些合情合理但是不合法的事情确实难免。这确实让医院管理者头痛,这类事情无人追究则已,一旦真的追究起来,势必关乎医院维权,这是管理者不愿看到的。因此,我们医院一直以来都给医护人员灌输这样一个概念:不合法,一切看起来合情合理的事情都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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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患者的检查为例,医生就会经常遇到这种情况。有的患者来医院之前可能已经在其他医院有过化验检查,按说我们可以根据这些医院的检查结果对患者病情做出诊断,而且根据有关规定,杭州市的一些医院检查结果可以互认,这样可以为患者节约一定的费用。但如果患者就诊时只是告诉医生他已经做过检查,有检查的结论,但却不能提供之前的检查单,我们医院的医生就必须坚持让他再做检查。因为如果医生“好心”替患者省钱,相信了患者的话,而最终导致一些疾病漏诊或者误诊,导致医患纠纷,医生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这与广州市妇婴医院违规代购药的行为本质上其实是一样的。同样的道理,面临这种情况医院必须坚持走合法途径。像病人治病急需的药国内市场上无法购买时,首先医生可以建议患者自行购买,医院若帮助患者购买,则必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否则从病人的角度来看,医生难以摆脱牟利的嫌疑。合情合理不合法,只会让医院在替自己维权时身陷尴尬,对此全体医护人员须三思。

    医药经济报2006年 医院周刊第5期, 百拇医药(汪言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