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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培训:医院维权的重要途径
http://www.100md.com 2006年2月24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22期(总第2275期 2006.02.24)
     主持人:张永超

    本期专家:陈云芳

    专家简介:陈云芳,上海律师协会医疗纠纷委员会主任委员,曾代理数百起医疗纠纷诉讼案件其中许多成为行业经典案件,并多次参与相关行业规定的设计和修改工作。近年来,陈云芳长期致力于医院法律培训,遍及上海、北京、江苏、浙江、山东等地,深受医疗机构欢迎。

    很多医疗法律专家在对医院管理层的培训中都发现,目前医务人员的法律知识比较欠缺,甚至低于患者的水平,这显然是非常危险的,是医院风险管理的一大弱项,不利于医院维权。近期,陈云芳律师就此专门与本报进行了交流。

    治标还要治本

    主持人:法律培训对医院维权有什么重要作用,衡量的标准是什么?

    陈云芳:古人云:急则治其标,缓则治其本。随着患者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医院维权意识也相应增强,而目前各医疗机构常规采取的是被动维权方式,被动应诉或与患者协商处理,即治标之法,虽也化解了一些医疗纠纷,但从长远出发,必须运用治本之道。从制止纠纷的本因出发,防患于未然,引入医院风险管理模式,加强医务人员的法律培训。这才是医院维权的根本之法。要分析医患纠纷产生的原因,预测风险,防范风险,化解风险甚至转嫁风险,使风险降至最低。这也是衡量法律培训是否必要和成功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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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还必须认识到,对医院管理层而言,仅限于医疗法律的培训还是不够的,还需要兼顾到合同管理、知识产权等诸多相关领域。我在对医院管理层进行的法律培训中,曾经有一位院长问到,开设就诊电话回答患者咨询是否合法?确实,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是否可以开设就诊电话,这时就需要运用法律的本义来进行解释了,医疗行为是基于医患的直接交流而产生,基于电话咨询的方式给予诊治方案是违背医疗原则的。好比虽然现在我们有远程医疗网,但只是局限于医疗机构之间使用,如果是医患之间直接远程交流甚至医师提出医疗措施那是很危险的,将导致严重的后果。所以,我们建议医院电话咨询只能局限于专家门诊时间、线路安排等非医疗内容,医疗内容则不予赞成。

    深入掌握法律本义

    主持人:从宏观角度而言,医院风险管理涵盖许多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制度管理等诸多方面,您为什么要突出法律培训的重要性呢?

    陈云芳:之所以强调法律培训的重要性,是因为法律是一把双刃剑,既能制裁违法行为,同时也能保护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我国的法律法规已经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有关医疗卫生的法律也逐年增加,但这仅体现于立法层面,在用法特别是临床医务人员自身用法上却不尽如人意,因为我国传统的医学培养模式局限于医疗专业知识,对医疗卫生法律并未涉及,于是许多医务人员对法律法规难以理解或仅限于对法律条文字面的肤浅理解,无法深入掌握法律的本义,常常造成被动局面。案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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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6月26日中午,患者蒲某因腹泻、呕吐两天,晕厥10分钟至某中心医院就诊,当时医师考虑是:急性胃肠炎,晕厥待查:急性脑血管病?但直至6月28日上午患者死亡,医师未对患者施行CT检查,家属对此存有疑虑。后来家属了解到,原来在此期间医院因基建CT搬迁,发出通知在6月26日至28日期间停止CT检查。于是家属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院。

    那么,医方是否可以将设备搬迁作为不可抗力进行抗辩呢?答案显然不可以。医院究竟违反哪些法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就本案而言,原因在于医师机械地理解转诊制度,认为本院没有CT设备才是设备有限,不能使用只是暂时现象,殊不知此时设备因故不能诊治病人也必须转诊。从该案件可看出,一旦将法律的理解局限于条文表面,产生的后果极其严重。所以学法、用法应成为医院维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活学还要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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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据了解,有许多医院已经开展了医疗法律法规培训,但有时医务人员还是无法运用于实践中。那么,您认为,怎样的法律培训才是有效的呢?

    陈云芳:按照马克思的哲学观点,理论一经群众掌握便立刻变为物质力量,而理论要群众掌握必须能说服人,而要说服人必须彻底掌握事物的本质。归入本题,也就是法律培训必须理论联系实践,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举例如下:

    某院在对一女性患者施行左侧卵巢囊肿切除术时,发现右侧卵巢缺失,医师随即走下手术台对患者家属口头告知了该情况,取得家属的同意后,医师为患者施行了左侧卵巢囊肿剥除术。术后,患者以医师术中未经其同意切除其右侧卵巢为由,恶意诉讼至法院。

    本案发生后,医院工作人员先后奔赴上千公里至他院调取该患者的手术资料,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虽然最终患者败诉,但此案的发生给我们敲了一个警钟。究其原因,是由于医师未能很好地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但什么是告知的法定形式?《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所以,书面形式是告知的法定形式。为什么会发生本案呢?医师虽然已经熟悉了术前的书面告知,但对术中甚至术后异常情况却常常疏于告知,或告知不符合法定要件,以致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所以,对法律的理解不仅要掌握其原则,更重要的是能灵活运用,不停留于纸上谈兵。所以,以点带面、由面返点的法律培训模式才行之有效。

    医药经济报2006年 医院周刊第7期,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