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信息荟萃
编号:11181475
精神病人住院自缢身亡医院赔2万余元
http://www.100md.com 2006年3月1日 《现代护理报》 2006.03.01
     本报讯 (任硌)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近日宣判一因精神病人住院期间自缢身亡而引发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彭州市某卫生院被认定应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原告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1483.88元。

    2004年2月25日,曾某因精神多疑和自伤行为,被送往彭州市某卫生院诊治,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医生开具处方单一级护理、防自杀,并由医护人员进行护理。当日下午17时许,曾某在病床上自缢身亡。原告方曾某的丈夫、母亲和儿子认为,医院在医护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存有过错,故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原告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6万余元。

    医院则认为对曾某的诊断正确,治疗措施适当,曾某只是在短暂脱离医务人员视线范围的情况下自缢于床头,已超出了一般人所能预见的情形,有一定的意外因素,故认为其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案件审理中,经被告申请对曾某的死亡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认为医院对曾某的精神分裂症、头部外伤诊断成立,曾某自缢行为与精神分裂症症状直接相关,医院在医疗行为中对死者的病情及自杀危险性评估有误,且未对法定监护人正确告知,虽有防自杀的医嘱,但防治自杀方面的医疗护理规章制度不全,医方的上述过失与患者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故该病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确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