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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说:我们的权益如何维护
http://www.100md.com 2006年3月15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30期(总第2283期 2006.03.15)
     案例一:

    产权纠纷 药店被砸

    因为商铺的产权发生纠纷,2月17日凌晨,广州华景路博爱药店的门面玻璃被砸碎,店门口还被人堆放了黄沙。

    店主王先生说,事情的起因是经济纠纷。在2001年,药店就向当时的产权人——粤安房地产公司租赁了该店铺,但是没有想到在药店不知情的情况下,粤安公司将店铺卖给了他人,并在2004年4月办理了过户手续,而药店方2004年5月23日才得知此事。

    对于这一转让买卖,王先生无法接受,他认为药店作为租户,享有优先购买权,所以不承认这一转让,并拒绝支付租金给新的产权人,于是双方为此发生了纠纷。

    ■连线律师

    浙江天峰律师事务所姜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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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解析:

    这个案例相对而言比较特殊,但是大多数药店都是租来的门面,的确有与业主产生纠纷的隐患。

    首先对这个案例中各方的责任作一个解析,就现场的情况来看,药店方是违法行为的受害者,药店经营者有权要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即使肇事者是该店铺的产权人,他们的行为同样要依法受到查处;因为即使是产权人,也不能以暴力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应该诉诸法律。

    我认为,实施上述行为的人已经触犯了从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26条和第49条规定的有关内容。该法第23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该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该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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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店主王先生认为药店作为租户,享有优先购买权,这个主张是成立的,因为优先购买权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因此,王先生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应该说,原产权人具有将店铺转让的权利,但是这种转让应该有一定的前提,即提前通知承租人,并且同等条件下,承租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在“药店方面不知情”的情况下,原产权人在出卖房产的过程中就出现了过错,并且这种过错将直接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能实现他们出卖自己房屋给出租人以外的其他交易对象的目的,依法需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

    大多数药店的店铺是租赁来的,有与业主产生纠纷的隐患,一般情况下与产权人的民事纠纷是可以避免的,关键是要与产权人签订一份条款完备的出租房屋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尽可能详细的规定,对可以预见到的风险作出较完善的规定,避免双方产生分歧。另外,可聘请律师为企业及时疏导外部关系,尽量避免违反社会治安管理侵害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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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二:

    “顾客”进店 假药换真

    据福州晚报报道,2月22日中午,一名女子进入该市永惠医药超市(象园)分店,欲将假药换成真药。

    据说这名女子进店后,在货架上寻找了片刻,随后停在一个较偏僻的货架前,趁营业员不注意,她快速地从口袋里掏出一瓶药放在货架上,同时取下一瓶相似的药放进口袋。

    当她走到收银台时,被两名穿便衣的防损员拦住。防损员从她口袋中搜出偷换的药品——斯皮仁诺,价值120元,而放在货架上的替代品,外包装与真药几乎一样,但瓶内所装的并非真药。

    经派出所查证,该女子进药店换药的目的是想拿真药去贩卖牟利。

    ■连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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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峰律师事务所姜旭日

    案例解析:

    防损一直是药店比较头疼的一个问题,特别是近年来采用开架销售的平价大药房的出现,使防损的重要性更加凸显,以百货超市为例,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若能将大卖场目前2%以上的商品损耗率降低到1%,则其经营利润可以增长100%。可见防损管理对大卖场发展的重要性。

    就这个案例而言,此名女子实施了单次作案行为,不论其作案成功与否,都将面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制裁,只是在处罚方面会有轻重的区别。该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如果该女子以这种方式盗卖药品牟利,那么一年之内只要查出她有作案3次以上的违法记录,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为刑事案件,追究其盗窃罪的刑事责任,而不论其每次作案的数额大小。有的百货超市抓住盗窃者之后,追回物品就不继续追究,也不移送到派出所,等于放虎归山。从长远来看,这种做法不利于药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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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客偷窃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据有关数据显示,大卖场全部损耗中的7%源于顾客偷窃。采用开架形式销售药品的药店如何避免盗损呢?结合超市防止盗损的一些成功做法,我提几个建议:

    首先,制定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药店应建立一套防损制度,在运作过程中,不管是由专职的保安经理监控,还是由其他人员来兼职负责,药店的最高领导要在维护防损制度方面起到表率作用。

    其次,药店的工作人员须尽责。要派专门人员加强对卖场的巡视,尤其留意死角和多人聚集处,对贵重药品或小包装药品要设柜销售。携带大型背包或手提袋购物的顾客,要请其寄存,顾客携带小型背包入内时,应留意其购买行为。事实上,很多药店已采用了类似做法,关键是要随时保持警惕,将防损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再次,还应安装现代设备,提前预防。在确认顾客偷窃行为时,必须谨慎小心,证据确凿,不要采取侵权行为,不然会引起法律纠纷,给商家带来经济和声誊上的损失。在针对顾客偷窃预防的处理上,往往容易引起纠纷,我的建议是宁可漏掉,也不要错抓。影响了药店的声誉,反而得不偿失。

    医药经济报2006年 药店周刊第10期, http://www.100md.com(本版撰文:小雅 魏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