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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回收:绞杀『回锅药』?
http://www.100md.com 2006年3月15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30期(总第2283期 2006.03.15)
     自重庆东田药业的“回锅药”事件被媒体披露之后,过期药品回收和目前普遍存在的药贩子收购过期药现象立即吸引了各方的关注和热论,也使得老百姓对于药品使用知情权的探询欲望表现得更加强烈。这其中更深一层的思考,也是业界不能忽视的。

    药链成形

    在苏北宿迁农村,有一群经常骑着自行车穿梭于各村向当地诊所兜售便宜药品的队伍。这批人一般都是采取单人游击战的形式,行动极为隐秘。记者从宿迁市药监局相关人士处了解到,这些药品普遍存在质量问题,大多属于即将过期的,有的甚至是假药。该人士还向记者介绍,由于宿迁市处于山东、安徽与江苏交界处,经济不甚发达,每年都有相当数量的假劣药品涌向该市农村市场,为该市的“两网”建设制造了不少麻烦。

    而记者近期赴河南采访时,也时不时在街头巷尾发现张贴得较隐蔽的收药广告。对此,记者向一位当地医药界人士了解了这种情况。该人士告诉记者,现在这种专门收购药品的药贩子为数还不少,他们往往用极为低廉的价格收购到药品,将这些药进行简单的加工,然后再将这些过期的或者即将过期的药品通过下家销售到农村的诊所或者药店中去。据他分析,由于农民买药一般习惯于一粒两粒地买而非整盒购买,因此不易察觉药是否过期;而且,大多数农民缺乏用药知识,往往不大知道什么样的药能用和什么样的药不能用,即便吃出了事也想不到是用药不当惹出的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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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情人士告诉记者,许多地方从地下加工厂到药厂,再到医院或药店,已经形成了一条完整的通道。

    源头在哪

    “回锅药”主要流向农村市场,然而,这些“回锅药”的源头又在哪里?

    记者从一位曾从事过期药品收购的人士处了解到,“回锅药”的源头主要还在于城市家庭以及部分医院,就比如公费医疗人员,这些人由于单位报销费用,经常故意要求医院多开些药,之后将药卖给药贩子套现,甚至还有一些大夫与某些能报销药费的个人“沟通”好,把多开出的药低价卖给药贩子而从中渔利。据悉,药贩子十分偏爱这部分“货源”,因为从他们手里买来的药没有过期,一转身直接卖到有固定关系的药店里去,可以卖得好价钱;而对那些过期药和没有批号的药,他们一般都卖到农村或外地去,甚至在那里他们都有固定的销售网点。

    一位知情的医生对记者说,药贩子会把收购来的过期药和无批号药贴上新标签后再卖出去,对于没过期、农村需求量又大的药则甚至连“包装”都免了,原封不动地以便宜的价钱销到农村去,正是这些便宜药受到农民的“欢迎”才愈发刺激了药贩子的胆大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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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云山模式能否推广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药品“有效期”是指药品在一定的贮存条件下能够保持质量的期限。一旦过了这个有效期,按《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就将成为劣药。一句话,过期药物就已经是一种医疗垃圾,理应进行销毁。

    因此,有相当部分医药界人士对“回锅药”现象深感不安,“这不仅危害群众的身体健康,对于医药产业的发展也构成了相当程度的威胁。”河南辅仁药业品牌部总监朱继涛对记者表述道。

    然而,面对游行于医院门口以及乡村间的药贩子,哪一种措施才最有效?山东大学尹爱田教授认为,只有切断药贩子的货源,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其生存空间,同时建立合理的药品回收机制,对“贩药”行为疏堵并举。

    企业对建立药品回收机制的作何反应?“这一点企业能起到的作用并不会太大,由于药品回收涉及到成本预算,加上销毁过期药的费用也比较高,现在很多企业对于这种现象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一位不愿具名的企业老总对记者分析道。据他分析,现在国家还没有规定让药厂来承担回收过期药品的责任,药品回收就是一种公益活动,即使将来有了法律规定,政府可能会考虑给予企业一定的财政支持,来鼓励企业参与药品回收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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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我国还没有建立起统一长效的药品回收机制,目前只有广州白云山中药厂等个别大型制药企业在零售药店设立了回收点,专门回收本厂过期失效产品。据悉,该厂也是在全国首家倡导以免费换取方式、清理过期药品的厂家。白云山中药厂厂长李楚源表示,将把回收药品作为一项长期机制来执行。

    “回锅药”的利润之高,从2004年4月杭州市药监局端掉的一个大型制售假劣药窝点的案例中可以推算出来。据现场缴获的销货记录反映,在此前的5个月里,该窝点销售过期失效药的金额至少有189万元,而贩卖过期失效药的平均利润高达300%。

    正是高额利润诱使大批药贩子“奋不顾身”地投入到这种伤天害理的事情当中去。因此,建立一个全社会药品回收制度已是迫在眉睫。从目前社会陆续开展的药品回收活动的情况来看,大多数民众对于过期药回收大为赞赏,活动颇得人心。但也要看到,在实际操作中逐渐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多数老百姓指望上缴过期药后能够得到一定的补偿,而合作的药店无力承担有偿回收的费用;限额回收只能容纳一部分过期药,影响了老百姓换药的积极性;生产厂家的对口回收使换药很不方便,而且大多数药厂不采取换药措施等等。

    对此,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副院长顾海认为,作为一项关系百姓用药安全的大事,个别药厂、药店单枪匹马地开展药品回收活动毕竟势单力薄,而应该联合更多企业参与、在全社会范围形成壮大的声势,为“回锅药”的有效根治奠定强大的群众基础。

    医药经济报2006年 第30期, 百拇医药(洪天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