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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也有著作权?
http://www.100md.com 2006年3月24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34期(总第2288期 2006.03.24)
     长期以来,一些公立医院被其他医疗机构“复制”品牌、宣传折页、病历等事件屡见不鲜,但被侵权的医院往往不加理会。近日,山东省济宁脉管炎医院诉北京西翠医院侵犯知识产权一案一审判决原告胜诉。对此有专家认为,在医疗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此案折射出公立医院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正在觉醒。

    脉管炎新疗法引发侵权案

    北京市致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宁脉管炎医院的委托代理人胡育宏向记者介绍,济宁脉管炎医院是一家国有专科医院,主要特色是中西医结合新法治疗脉管炎,这套治疗方法为该院院长、济宁脉管炎研究所所长张兴惠首创。

    据了解,“新法治疗脉管炎疗效研究”被列入山东省1986年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于1989年通过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张兴惠因该项目获得济宁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等多项奖励,并从1993年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医院利用新疗法开展脉管炎治疗取得了良好效果。1990年,该院制作了新法治疗脉管炎的宣传折页、门诊病历,其中病历印有该院编写的脉管炎等四肢血管疾病康复体操、医嘱、自我穴位按摩等内容。宣传折页的主要内容包括中、英文介绍济宁脉管炎医院及张兴惠使用新法治疗脉管炎的情况、患者治疗情况图片、新法疗效分析及发病全程曲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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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于2003年的北京西翠医院则是一家股份合作制医院。去年2月,济宁脉管炎医院发现西翠医院在其开办的“中国脉管炎静脉曲张网”上所发布的内容,有从济宁脉管炎医院的宣传折页、病历和论文中大量、整段“复制”的脉管炎病因学认识、康复体操、自我穴位按摩、医嘱等。济宁脉管炎医院认为西翠医院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属不正当竞争,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删除网站上的侵权文章;通过《法制日报》与侵权网站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等。

    北京西翠医院则辩称:原告的著作权侵权诉求无事实依据,被告方实力和影响都超出原告,没有必要抄袭、模仿原告的内容,故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也无依据。

    病历与宣传折页内容是否享有著作权?

    法院审理确认,北京西翠医院在其网站文章“脉管炎患者在治疗期间应注意的有关事项”包括9项内容,与济宁脉管炎医院印制的病历中“医嘱”相比较,仅少一项,其他内容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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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西翠医院认为涉案作品内容不具有独创性,故不享有著作权,但法院对其辩称不予采纳。法院认为,《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首先,治疗情况介绍的是济宁脉管炎医院结合本院客观情况进行选择、取舍、综合后的具体表达,具有独创性;其次,有关康复体操、医嘱、穴位按摩的内容,虽然相关的医学原理、概念及操作方法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上述医学原理、概念及操作方法的表达受法律保护。

    法院还认为,济宁脉管炎医院利用新法治疗脉管炎,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新法治疗项目多次获奖,在脉管炎治疗领域内具有一定的领先性;同时,该院在经营中多次被评为服务满意单位,除了该院治疗水平较高外,向患者提供带有脉管炎治疗特色的医嘱、康复体操的病历等措施也是被患者肯定的重要因素。而脉管炎治疗也是北京西翠医院的重要业务,原、被告之间存在着直接的业务竞争关系,北京西翠医院在其网站中使用了济宁脉管炎医院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内容用于自身宣传,足以使公众误认为网站所载内容系北京西翠医院取得的成就,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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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法院于近日做出一审判决:北京西翠医院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使用济宁脉管炎医院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本判决生效30日内,北京西翠医院在其网站的主页上连续24小时刊登声明,向济宁脉管炎医院公开致歉和消除影响;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济宁脉管炎医院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支出费用3万元。济宁脉管炎医院虽诉称该院2005年1~6月业务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了759111.32元,但未提交相关财务账册予以佐证,故法院不支持该院关于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的诉讼请求。

    据记者了解,北京西翠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已经上诉。

    公立医院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觉醒

    上海律师协会医疗纠纷委员会主任委员、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云芳认为,在医疗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此案反映了公立医院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正在觉醒。2001年,我国正式加入WTO,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即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如今,5年过渡期即将结束,中国将迎来全面的开放和挑战,医院也必须了解和掌握相关的知识产权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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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专有性、可复制性等特性,陈云芳也认同法院的一审判决,“可以看出,济宁脉管炎医院关于新法治疗脉管炎的治疗方案具有独创性,而且是智力成果。同时,结合自身特点制作了记载血管疾病康复体操及医嘱、自我穴位按摩的病历和宣传折页,使该项智力活动具有可复制性,当然充分享有著作权。”

    陈云芳还指出,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中济宁脉管炎医院未就自己的损失进行充分的举证,致其相关赔偿要求不能得到支持,这对于医院类似案件也是一个提醒。

    “医院关于知识产权的维权已经出现,并逐渐增多,所以,作为医院管理层也要看到这个新的趋势,在熟悉相关医疗法律的同时,对包括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合同法在内的其他法律也要逐步熟悉和掌握,研究在对外合作的过程中如何充分保护自己的专利权,面对专利侵权又如何取证起诉或应诉等,这样才能充分地维权。”陈云芳说。

    医药经济报2006年 医院周刊第11期, 百拇医药(张永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