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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126417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立法背景及主要内容(2)
http://www.100md.com 2006年3月27日
     《办法》的主要条文内容

    《办法》共分七章三十五条,分别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展会期间专利、商标、著作权保护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予以了规定。

    1、明确了展会管理部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展会主办方、参展方法律地位及法律关系。

    《办法》第三条规定,展会管理部门应加强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监督、检查,维护展会的正常交易秩序。《办法》第四条规定,展会主办方应当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参展项目的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应协助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办法》第五条规定,参展方应当合法参展,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应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部门的调查予以配合。

    《办法》第三、四、五条的规定,首先确立了展会管理部门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协调、监督、检查的权利,同时也赋予了展会管理部门在维护展会交易秩序方面的义务,从而推动展会管理部门更加重视和积极主动维护展会知识产权。其次,在明确展会主管部门在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和协助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工作的义务的同时,强调了展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与参展方企业签订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等方式,根据自身举办展会的特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最后,《办法》明确了参展方应当合法参展,并对有关行政和司法调查予以配合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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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知识产权投诉机构的设立和职责

    《办法》第六条规定,为了加强展会期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展会时间三天以上的(含三天),或展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展会主办方应当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展会主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派员进驻。对于未设立投诉机构的,则由展会主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有关案件的处理。

    这一规定考虑到不同展会的特点,从最大程度便利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考虑,协调了行政执法能力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

    3、规定展会期间知识产权投诉的程序

    为了便利权利人合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办法》明确了投诉应当提交的材料,以及投诉的接受和受理。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当事人的答辩权利以及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展会主办方在处理知识产权投诉程序方面的职责,并明确了展会投诉机构在收到投诉后的移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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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根据专利、商标和版权保护的不同特点,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

    针对展会期间专利、商标和版权保护的不同特点,《办法》

    分三章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一是确定了地方专利、商标和版权管理部门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负的职责,二是规定了对侵权投诉不予受理的条件,三是明确了地方专利、商标和版权管理部门针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调查和处理职能。

    5、展会结束时,相关行政执法的衔接《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展会结束时案件尚未处理完毕的,案件的有关事实和证据可经展会主办方确认,由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移交有管辖权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这样,保证了在展会结束后,有关案件的继续处理。

    6、严格法律责任,增加对侵权人的处罚和震慑

    对于展会期间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除了根据现有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予以处罚之外,办法还根据展会的特点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责令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销毁介绍侵权展品的宣传材料、更换介绍侵权项目的展板。此外,对于参展方侵权成立的,展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其公告,展会主办方应禁止有关参展方参加下一届展会。另外,为了避免展会主办方为了经济利益懈怠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办法》还规定对于保护不力的主办方,应由展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视情节依法取消其主办资格。, 百拇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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