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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尸检:担明白之责
http://www.100md.com 2006年4月14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43期(总第2297期 2006.04.14)
     【案例】近日,四川省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明原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宗因没有尸检而难以进行医学鉴定的医患之争,最终由医生承担了补偿责任。

    2005年4月11日,四川省雷波县王某因有感冒和肩痛症状,清晨时自行购药并服用,9时又去镇上胡玉焕的私人诊所就诊。胡医生给王某开了处方:芬必得、酮洛芬、狗皮膏药、藿香正气水,并注射了一支60mg卢痛定,服用了藿香正气水。随后王某称肚子痛,胡玉焕急忙叫王去镇中心医院。几分钟后,王某到了镇中心医院并倒地休克,医生们迅速抢救,但20分钟后,王某仍然停止了呼吸。王妻胡某怀疑医生开错了药,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案。当日,雷波县卫生局负责人、公安局法医赶到事发现场,提取了胡玉焕医生的处方、镇中心医院的抢救记录,但没有发现处方中开错药,医院抢救记录也没有载明王某死于何种疾病。当日下午,王某尸体已出现腐败状,由于条件有限,镇上没有对王某进行尸检,由镇政府给胡某困难补助1650元,胡某将王某安葬。

    几个月后,胡某向雷波县人民法院起诉胡玉焕医生,要求赔偿各种损失62705元。

    10月17日,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死亡时无病理记载,无医学鉴定,不能确认王某的死亡与胡玉焕的医疗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亦不能排除胡玉焕的医疗行为过错。未能对王某死亡原因做医学鉴定,非双方当事人之行为导致。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结合本案实际,损害事实的发生不能确认双方的过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一审判决:由胡玉焕一次性补偿胡某等人人民币8000元。

    判决宣布后,胡玉焕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胡医生上诉案。在法官的调解下,胡医生当庭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由于没有进行尸检,无法对患者死亡原因进行医学鉴定,诊所(胡玉焕)承担了补偿责任。尽管法庭在判决说理中,言明“未能对王某死亡原因进行医学鉴定非双方当事人之行为导致”,但我们不难看出,虽然存在一些客观因素,但当患者故去、死因不明、医患起争纷之时,胡玉焕疏忽了申请有关部门及技术人员及时进行尸检。如果及时进行尸检,患者死因明确,也许纷争就迎刃而解了。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这一点值得医疗机构时刻警醒。因此,发生类似事件,医疗机构应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鉴定,这对维护自身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即使承担责任,那也是明白之责,应担之责!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 基仁)

    医药经济报2006年 医院周刊第14期, http://www.100md.com